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3期 - page 389

揮別俾斯麥模式社會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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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截至
2007
年改革之前,法定健保之被保險人及眷屬有
7,100
萬人,其中
6,500
萬人依法負有投保義務,
600
萬人自願投保法定
健保;商業保險之被保險人則有
840
萬人,其中約有
450
萬人為公
務員、法官、軍人,其個人及眷屬之健康風險受公務人員制度之保
障。除此之外,尚有
20
萬人左右無任何疾病照顧保障。
2007
年改革時,德國法定健保法第
5
條第
1
項新增第
13
款,
其規定未享公法上醫療照顧請求權之人,其過去曾投保法定健保,
或未曾投保法定健保或商業健保者,有加入法定健保之義務
(
§ 5 I
Nr. 13 SGB V
)。其指涉對象為何?首先,享有公法上醫療照顧請求
權之人,指兒少福利法
(
SGB VIII
)、社會救助法
(
SGB XII
)
醫療扶
助對象,受刑人、難民、納粹政權受害人、公務員或其他類此身分
由國家依法給予醫療照顧者。不具上述身分而無各種公法上醫療照
顧請求權之人,其過去曾以被保險人或眷屬身分加入法定健保者,
或曾自願投保法定健保者,或迄今仍無任何社會保險或商業保險醫
療保障者,在
2007
年健保改革之後,均負有投保法定健保之義務,
惟若其屬超過薪資上限的高薪受僱者或自營作業者,仍非法定健保
之強制投保對象
(
Zimmermann, 2014: 154-155
),至於他們是否自
行投保商業健保,過去乃依其意願自由決定,
2007
年改革之後,立
法者一併修正規範商業保險的保險契約法
(
Versicherungsver-
tragsgesetz; VVG
)
及商業保險監理法
(
Versicherungsaufsichtsgesetz;
VAG
),明文其負有締結商業健保之義務
(
§ 193 III 2 Nr. 1 VVG
),
同時規定商業健保業者必須依照政府所定「基本費率」(
Basistarif
)
提供與法定健保內容相當之健保契約,並負有強制締約義務,不得
拒絕被保險人加保
(
§ 315 II SGB V; § 12 Ia VAG a.F.; § 152 II VAG
n.F.
)。此種透過明定強制投保義務以及強力介入商業保險契約內容
以達全民納保目標的作法引發違憲爭議,將於以下第參章說明。最
I...,379,380,381,382,383,384,385,386,387,388 390,391,392,393,394,395,396,397,398,95,...V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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