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3期 - page 369

宗教領域中的探究與詹姆士的〈信念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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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性基礎上被決斷」;這個判準所設定的條件如果能夠如此容易就
被滿足,則此判準將不可避免地會遭致希克的下列批評:「
[
詹姆士
]
立場等於是鼓勵我們冒險去相信任何我們想要相信的」(
Hick,
1990: 60
)。
基於上述這些考慮,筆者認為,我們應該採取第二條詮釋路
線,因為採取第一條詮釋路線將面臨重大困難;也就是說,筆者認
為難以有道理地將詹姆士詮釋為主張「宗教信念抉擇可作為第四節
的相信權的使用判準的一個應用案例」。
筆者即是根據〈信念意志〉第十節來詮釋〈信念意志〉第四節;
也就是說,在筆者看來,〈信念意志〉第四節所談的主題即是〈信
念意志〉第十節所談的宗教信念抉擇。筆者如此詮釋〈信念意志〉
第四節:(
1
)「宗教信念抉擇因其特點而無法在智性基礎上被決斷,
而是需要訴諸心性與意志來決斷」是個汲取自文化傳統之對於宗教
的看法;(
2
) 秉持詹姆士的經驗論立場的探究者有權利
(探究權) 將
上述看法視為假定,而據以嘗試探究可能存在的宗教真理,而不是
預先排除掉這個看法所提供的探究路徑;(
3
) 根據
[1]
[2]
,探
究者有權利嘗試訴諸心性與意志來探究宗教領域;(
4
)
某些探究者
可能將宗教信念抉擇考慮為真實抉擇,以致於有強烈動機要探究宗
教真理,於是出於對於可能存在之宗教真理的重視,而決定遵循「獲
得真理」之知識論要求與探究策略;而那些不願嘗試上述探究路徑
而堅持讓問題保持開放的人,乃是由於害怕犯錯而謹遵「避免錯誤」
之知識論要求,因而他的決定其實也是建立在情感上的決定。
此外,〈信念意志〉第四節所說的「進行決斷」(
decide
)
可以
有兩個意義;第一個意義是「直接動用意志與情感挑選出個人偏好
的命題來相信」;第二個意義是「經過探究與審慮的過程後選擇相
信某個命題,但不是將此命題當成絕對真理,而是視為有可能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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