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領域中的探究與詹姆士的〈信念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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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於上述引文中。基於上述這些考慮,筆者認為第二個詮釋是較
佳的詮釋。
四
詹姆士接著引入這個假定:「在我們的諸宗教中,宇宙之比較
完美與持久存在的面向
(
aspect
)
被表徵為具有人格形式
(
personal
form
)」(
1979: 31
)。這個假定可視為是對於第一個宗教宣稱所說的
「最好的存有者」的一個進一步刻畫。在這個假定之下,他寫道:
如果我們抱持宗教態度的話,這個宇宙對我們來說就不再只
是它
(
It
)
,而是爾
(
Thou
)
;而且人與人之間的任何可能關係
在此或許也是可能存在的。……我們感受到,彷彿宗教訴求
於我們的是我們的主動善意
(
active good-will
)
,彷彿那證據可
能將永遠被隱瞞住而不為我們所知,除非我們跟這個假設相
會
(
meet
)
於半途
(
half-way
)
。……所以,將自己封閉在複雜
糾結的邏輯性之中,並且試圖要讓諸神來迫使自己不管願意
與否都得承認諸神之存在的人,很可能將永遠斷送他與諸神
相識的唯一機會
(
his only opportunity of making the gods’
acquaintance
)
。
(
31
)
他在此所考慮的想法是:如果具有人格形式的神存在的話,除非個
人先秉持主動善意去追尋祂,否則非常不可能會認識到神
(
31
)。〈信
念意志〉第九節曾談到「主動信任在人際與社會生活領域的重要
性」,該討論正是為這裡的討論所做的準備工作。
他認為,如果我們要求一定只能在純粹智性或感官經驗所提供
的理據上相信宗教信念的話,則有可能我們因為排除了「意志本性」
之參與而將永遠無法認識到具有人格形式的神;而有強烈動機要探
究宗教真理的人會傾向於嘗試讓「意志本性」參與其探究活動。這
個想法亦可見於巴斯卡的《沉思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