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3期 - page 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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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進行積極的探究。這個進行探究的「正當性」是建立在對於宗教真
理之重要性的認定,而並非只出於跟「追求真理」無關之個人利益
的考量。
他最後引入「人格神」假定,並且應用〈信念意志〉第九節對
於人際關係領域的討論結果來指出:如果具有人格形式的神存在的
話,除非個人先秉持主動的信任與善意去相信神存在,並且主動去
追尋祂,否則不太可能會認識到神;也就是說,根據傳統對於「人
格神」的想法,在宗教信念領域的探究活動中,探究者的意志也必
須要參與才行。他最後在此基礎上對「克利佛德對於探究的規範性
要求」提出了批評。筆者認為,詹姆士在此不只關心宗教信念領域
的探究活動,還強調了「阻礙探究道路的知識論規則是不可接受
的」;也就是說,他關心的是「個人有權利
(正當性)
採取想要採
取的探究策略與進路」。
筆者所指稱的個人的「探究權」包括有上述的「個人有權探究
自己想探究的議題與信念抉擇」以及「個人有權採取想要採取的探
究策略與進路」。但是這個個人探究權其實還得包含「個人有權相
信自己經過探究與審慮後所得到的定見」這個跟「相信權」有關的
部分才算完整;筆者認為詹姆士至少在〈信念意志〉的結語中隱約
論及這個部分,因而在此補充說明。
〈信念意志〉的結語只有兩個段落。結語的第一段主要是摘要
〈信念意志〉第十節的論述,指出「那些認為宗教信念抉擇為真實
抉擇的個人,有正當性選擇遵循『獲得真理』之知識論要求,選擇
他認為可能可行的探究路徑來進行相關的探究,而不是持續等
待」,詹姆士在此寫道:
當我仔細檢查具體個人們所真實面臨的宗教問題,以及當我
考慮宗教問題在實踐上與理論上所牽涉的所有可能性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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