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3期 - page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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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由於希望僅只公開地顯現給那些全心追尋祂的人,並且迴避
那些全心躲避祂的人,神藉由給出能被追尋祂的人所見,但
不被未追尋祂的人所見的諸記號,來限制我們對祂的知識。
有足夠的光亮給那些只欲求看見的人,以及足夠的黑暗給那
些有相反意向的人。
(
Pascal, 1995: 50
)
詹姆士的上述想法,他的「人格神」假定,以及上述那兩個宗教宣
稱,主要都是汲取自他所處的文化傳統;他是在這些想法的引導下
嘗試去刻畫宗教信念領域可能擁有的特性。他在此正是以他所說的
經驗論立場來展開對於宗教的探究,以及考慮獲得宗教真理的可能
性,因為他的經驗論立場的一個重要主張是:不管所考慮的假設有
什麼樣的起源
(不管是來自情感的需求或汲取自文化傳統),評估一
個假設時應該只看該假設是否能夠持續地受到經驗的驗證,以及該
假設能夠引導得到什麼樣的結果
(
James, 1979: 24
)。詹姆士會願意
認真地考慮以及嘗試各種他認為可能獲致宗教真理的方法,這當然
也是因為宗教真理長久以來即被視為特別重要且具有極高價值,值
得花費這樣的努力去探求,相較之下,在探究過程中遭遇錯誤與失
敗的風險是值得承受的。
根據筆者對於詹姆士的詮釋,至少對某些人而言,由於宗教信
念可能擁有獨特的重要價值,所以宗教信念領域成為以「獲得真理」
之要求與探究策略為優先的一個探究領域。
筆者在下個小節將指出詹姆士曾寫道:「『將會使得我絕對無
法察知到某些種類之事實上存在著的真理』的這樣一條思想規則,
乃是不合理的
(
irrational
) 規則」(
1979: 32
)。這個引文中所說的規
則之所以不合理,乃是因為它會使得某些種類的真理無法被獲知,
這個規則可說阻礙了這些種類的真理的探究道路。
整合而言,筆者認為我們應該如此解讀詹姆士的想法:在「獲
I...,350,351,352,353,354,355,356,357,358,359 361,362,363,364,365,366,367,368,369,370,...V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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