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領域中的探究與詹姆士的〈信念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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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本文第壹節中曾指出,伍德與蘇姬歐等人對於〈信念意
志〉的核心主張的詮釋是:個人在滿足〈信念意志〉所設定的諸條
件時,有權利在缺乏支持理據的情況下,用意志與情感來決斷一個
信念抉擇而相信某特定信念。在此詮釋的基礎上,伍德認為詹姆士
的主張違反了克利佛德等人所說的知識論的基本要求
(像是「個人
應該在適當理據的基礎上接受信念」),而蘇姬歐等人則為詹姆士辯
護,他們認為,滿足〈信念意志〉所設定之條件的信念抉擇並不受
制於知識論的上述要求,而可以正當地在實踐的基礎上來做決斷。
根據筆者的詮釋,上述這些學者認為詹姆士提出了一個「相信
權的使用判準」,這個判準指出了:當個人所考慮的信念抉擇滿足
了哪些條件時,個人即可在缺乏支持理據的情況下使用意志與情感
來決斷該信念抉擇。而我們可以看出,這個主流詮釋的文本根據顯
然是〈信念意志〉第四節。詹姆士的確在〈信念意志〉開端直接指
出,他所要辯護的是「我們在宗教主題上採取相信之態度的權利」
(
1979: 13
),他也稱第四節包含他所辯護的論點。但是他也曾經指
出,他對於宗教的詳細論述是擺在〈信念意志〉第十節,前九節的
主要目的是為第十節的完整論述進行準備工作;而根據筆者在本文
第參節的詮釋,〈信念意志〉第十節的論述比第四節的論述要更為
豐富。到底〈信念意志〉的核心論點是見於第四節、還是第十節呢?
我們應該以哪一節作為詮釋的主要依據呢?
筆者認為,〈信念意志〉的第四節與第十節有詮釋上的潛在衝
突,而這個衝突可以用兩條詮釋路線來化解。第一條路線是以第四
節的「相信權的使用判準」為主,並指出宗教信念抉擇只是這個判
準的一個應用案例。第二條路線則是以第十節對於宗教的論述為
主,再反過頭來說明第四節並非旨在給出「相信權的使用判準」。
主流詮釋策略乃是採取第一條詮釋路線,而筆者提出的新詮釋則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