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6
歐美研究
人地位之範疇,其民主正當性已難用社會自治加以解釋
(
Heinig,
2008: 499-502
)。
實則,聯邦共同委員會頒布指令決定醫療服務內容,其規範效
力不僅溢出原所參與的利益團體範圍,且醫療服務指令將法定健保
法第
27
條第
1
項所指稱之「醫療服務必要性」(
Notwendigkeit der
Krankenbehandlung
)
具體化,內容涉及醫療資源配置的優先順序等
政策決定與價值判斷問題,健保財務又有來自國家稅收之支持,因
此學者認為不應僅由社會自治與共同自治機制來決定,而應由更具
民主正當性基礎的機制來決定
(
Kingreen, 2006: 879-880, 2007:
118-119
)。
(
三
)
社會自治作為一種民主正當性的來源?
在此引發一個根本性的學理問題:何以社會自治或共同自治不
能視為一種民主正當性的來源?就此,德國學界有「單一民主正當
性模式」(
monistisches Demokratieverständnis
) 與「多元民主正當性
模式」(
pluralistisches Demokratieverständnis
) 兩種不同見解。
前者以
Böckenförde
提出的「民主正當性連結」(
demokratische
Legitimationskette
) 觀點為學理基礎。依照
Böckenförde
對基本法架
構下民主正當性的詮釋,國民主權原則係歸諸於一總體、普遍、客
觀的國民意志,個別、部分國民透過利益團體所表達的意見,或是
受公權力措施影響之利害關係人,僅能代表部分人之意見而不能取
代普遍國民意志。基於「普遍國民意志」的理解,配合內閣制的政
府體制設計,可以推導出國家公權力乃是受到一套不間斷的民主正
當性傳遞形式所拘束,並以三種型式呈現。首先,公權力的功能性、
制度性民主正當性
(
funktionelle und institutionelle demokratische
Legitimation
)
係來自於基本法所確立的國民主權與權力分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