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別俾斯麥模式社會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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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分攤及公共利益的考量,符合憲法第
155
條、第
157
條及增修條
文第
10
條第
5
項等規定之意旨
二、我國健保組織改造與相關支付規範之民主正當
性議題
如前第肆章所提,德國在聯邦層級社會自治與共同自治近幾年
均朝組織整併集中化進行改革,由此衍生聯邦共同委員會之組織定
性為何,及其所頒布之醫療服務指令是否具備充分的民主正當性等
爭議。我國全民健保之保險人組織、醫療資源配置機制雖與德國不
同,但同在近年進行健保制度大幅改革。究竟我國全民健保會與德
國聯邦共同委員會的組織改造有無可比較性、我國健保資源配置的
法規範民主正當性與德國相關醫療、藥物、輔具服務指令的民主正
當性問題有何異同,值得探究。就上述兩項議題,以下先對我國
2011
年健保改革前後的制度脈絡作簡要說明,再進行比較與評析。
(
一
)
我國健保組織改造與民主課責
我國全民健保制度將多項職域保險整合在單一體系中,僅有單
一保險人,其組織型態最初為政府事業單位,
2010
年改制為行政機
關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2013
年
7
月
23
日配合行政院組
織改造,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以下簡稱健保
署),組織性質為三級中央行政機關,屬直接國家行政的一環。
立法者在全民健保法訂定之初,即有意效法德國法定健保保險
人與醫事服務機構集體協商的法律架構,制定一套有別於一般行政
程序的健保醫療給付的決策機制:
2011
年全民健保法修正前,中央
42
釋字第
472
號解釋並未明確揭示此項措施係限制何種基本權,學者蔡維音對此有
較為深入之分析
(
蔡維音,
2001: 149-15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