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3期 - page 430

430
歐美研究
高密度的法律保留。
44
2.
法律無法詳細規範的事項,諸如給付項
目、不給付項目等涉及醫療專業及醫療資源配置問題,得留待行政
機關訂定子法的程序中作更具體規範,為此,
2011
年全民健保法修
正強化相關子法訂定程序,在全民健保會及擬定會議中,納入被保
險人、雇主團體、職業團體、醫療專業團體等不同參與者的利益,
以充分衡量多元歧異的利益,呼應多元民主正當性的要求。此外,
立法者還開啟了第三層公共參與機制,亦即賦予健保會審議、決議
重要事項之前,得辦理相關公民參與活動之權限,其功能不是為探
求職業團體或付費者的意見,而是期待參與者以公民身分,先對全
民健保制度有充分正確的理解,進而對可能採取的行政措施是否妥
適互相討論、提出看法;其目的不在於利益協商,而是凝聚社會互
助共識。
上述多元民主模式的參與機制在外觀上仍依循傳統法律保留
與權力分立原則的架構:保險人健保署屬於國家直接行政的一環,
受到法律嚴格拘束,必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健保費率之調整、年
度總額預算範圍、醫療服務與藥物給付之項目與支付標準等,分別
交由具有多元利益折衝整合功能的全民健保會與共同擬定會議審
議決定;該二會並非行政機關或法人,而係吸納多元衝突利益的內
部行政程序參與機制。健保會之決議,須報經主管機關或轉呈行政
院核定發布,共同擬定會議之決議則須經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就
此,行政院院長或衛生福利部部長必須對國會負擔政治責任。至於
依照全民健保法規定舉行之公民參與活動,其決議究竟具有何種拘
44
我國全民健保法第
42
條第
2
項雖然規定,醫療服務與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
訂定,保險人得先辦理醫療科技評估,並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
益及本保險財務,但從全民健保法整體以觀,尚無從得知這些價值如何取捨。醫
療科技評估與民主參與之間的分析討論,參見陳奕安
(
2015
)
I...,420,421,422,423,424,425,426,427,428,429 431,432,433,434,435,436,437,438,439,440,...VIX
Powered by Flipping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