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3期 - page 431

揮別俾斯麥模式社會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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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力,法律並未明文規定,不過基於民主原則與權力分立原則可以
推知:如全民健保會所欲採取的政策決定能獲得民意支持,該項行
政決定即具有充分的民主正當性;反之,如全民健保會未採納公民
會議之意見,另行作出政策決定,並經衛生福利部或行政院核定,
自須由相關行政首長負擔決策的政治責任;審議式民主並未取代權
力分立與責任政治的憲政架構
(雷文玫,
2004: 57-81
)。
陸、結論
經過上述德國健保制度近二十年來改革歷程之爬梳,對照德國
聯邦憲法法院對於商業保險社會法化、競爭機制與社會互助衝突及
醫療服務指令民主正當性不足等憲法爭議所作之決定與學者之批
判分析,清楚呈現出德國落實社會國原則的高度彈性與社會經濟條
件變遷應變能力。具有百餘年歷史的德國法定健保制度,已從社會
保險與商業保險兩條軸線雙元並行逐漸走向交錯,社會保險商業化
而商業保險社會法化,原先由階級、職業認同建構的社會自治團體
來承擔社會互助功能、履行國家照顧義務的傳統,也逐漸轉變成資
源有效配置的競爭機制,而國家透過政府固定補助、統一訂定保費
費率與管理分配保費收入,在社會保險制度中扮演的角色日趨重
要,其調整幅度超乎吾人對社會國原則內涵的想像,但制度變動過
程中,自由權保障、社會互助與民主正當性依然是立法者不可逾越
的憲法界線,立法者必須在聯邦憲法法院所設定的合憲界線範圍
內,尋求下一階段健保改革的政治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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