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3期 - page 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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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保險人體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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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無設置風險平衡機制之需要;且我國係強制全
民加入社會保險,無商業保險社會法化衍生的合憲性爭議。我國實
施全民健保制度,主要面臨的合憲性挑戰在於原先職業分立制之
下,享有較為優厚保險給付之軍公教人員必須一同併入全民健保體
系,就此聲請釋憲的立法委員認為,實施全民健保將打破實施已久
的職域保險,並使軍公教人員無法再享有原先公務人員保險較為良
好的醫療品質,有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此項爭議的背景在於全
民健保制度實施之前,政府長期透過低保費政策贏取各職域保險被
保險人,尤其是軍公教人員及國營企業勞工對政府的支持
,
41
對於
被保險人而言,保險給付帶有濃厚的國家單方給付福利色彩,當然
反對與全體國民共同形成單一風險分攤、社會互助團體。司法院釋
字第
472
號解釋即在縫補此一缺口,一方面強調社會安全制度變更
並不牴觸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另一方面要求國家對於無力繳納保費
者應給予適當之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至於強制投保措施,該
號解釋認為全民健保法強制繳納保費之規定,係基於社會互助、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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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曾於
1998
年依照多元競爭模式,向立法院提出全民健康保險法部分條
文再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字第
1604
號,政府提案第
6116
號),
惟未獲通過。依照該草案之構想,中央健保局應改制為公辦民營的保險人,與其
他民營保險機構形成多元競爭環境,被保險人得自由選擇或轉換保險人。另外由
國家出資成立私法人性質的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會,負責收取保費,再依各保險人
所屬投保人數及風險結構因素將醫療報酬分配給各保險人,各保險人再分別向醫
事服務機構購買醫療服務,提供給被保險人。法律草案也賦予健保基金會一定的
自主權,得依其專業決定保費費率調整與部分負擔等涉及民眾權益相關事項,並
受政府監督。參見
Wong
(
2004: 115-117
)
;林國明
(
2000: 55-96
)
。
41
在全民健保制度建立之前,各項社會保險之保費費率長期以來被低估而未因應財
務赤字予以調整,另由政府以稅收予以補貼
(
林國明,
2003: 44-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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