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3期 - page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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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題之間做挑選」的抉擇進行決斷,每當這樣的抉擇是一個就
其本性而言無法在智性基礎上被決斷的真實抉擇的時候;因
為在這樣的情況下,「不做決定,讓問題保持開放」的決斷
本身就是一個依據情感本性所做的決定
——
就跟贊成的決定
與反對的決定一樣
——
而且伴隨著同樣的失去真理的風險。我
確信,這個如此抽象地表達的主張,不久之後將會變得相當
清楚。但是我首先必須再多做一些準備工作。
(
1979: 20
)
這個段落看起來的確像是提供了一個「相信權的使用判準」,因為
其中包含有這樣的句型:「每當……的時候,我們就可以正當地使
用情感本性對一個信念抉擇做出決斷而相信某特定信念」。但是筆
者認為我們不應該如此詮釋,因為在筆者看來,詹姆士在第四節中
過於壓縮與簡化地描述了他的主張,而且並未提出詳細說明與支持
理由;合理的詮釋方式應是根據〈信念意志〉其他段落
(特別是第
十節關於宗教的論述)
的內容來詮釋第四節,而不是反過來。筆者
將在本文第肆節,依據本文第參節對於〈信念意志〉第十節的詮釋,
回過頭來闡釋〈信念意志〉第四節。
〈信念意志〉第五節與第六節指出了詹姆士的知識論立場。他
在第五節先列出了三個知識論立場:絕對論
(
absolutism
)、經驗論
(
empiricism
) 與懷疑論
(
scepticism
);然後說明他所採取的是經驗論
立場。經驗論者與絕對論者都接受「我們能夠獲知真理」,但是懷
疑論者並未接受;經驗論者不接受「我們能夠確切地知道我們知
道」,但是絕對論者接受該主張。秉持經驗論立場的詹姆士主張「我
們是能夠獲知真理的,雖然無法確切地知道哪些命題為真」(
1979:
20
)
以及「我們並未擁有可檢查出真理的無誤判準」(
21
);這立場
也可見於〈信念意志〉第六節:
在知識論方面,我本身是徹底的經驗論者。我的確是依賴這
I...,338,339,340,341,342,343,344,345,346,347 349,350,351,352,353,354,355,356,357,358,...V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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