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3期 - page 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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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然而也有些學者認定詹姆士嘗試要提出相信權的使用判準,但
是批評他的判準是不恰當的。當代學者伍德
(
Alan Wood
) 主張「我
們有義務根據理據之強度來調整信念之強度」,並且稱之為「證據
主義原則」(
the evidentialist principle
) (
2008: 7
);他認為詹姆士在〈信
念意志〉中批評說「證據主義原則是約束太過的」(
13
),並且企圖
給出「證據主義原則」的合理反例:
證據主義原則之違反不僅常常發生,還很常被故意忽略、或
甚至得到允許,有時候甚至被給予哲學上的辯護,例如詹姆
士在〈信念意志〉中所提出的辯護。
(
Wood, 2008: 11
)
對於證據主義原則之最富深思的反對意見背後的基本想法是
「存在有這樣一類信念」:這些信念未受證據之證成,但是
抱持這些信念不會造成傷害、或甚至能造成某些正面的好
處。例如,詹姆士等人論證說,未受證據支持的許多宗教信
念提供給了抱持它們的人喜悅與慰藉,豐富了他們的生命,
並且鼓勵了這些相信者從事於有益他人與世界的行動。
(
13
)
在他的著名論文〈信念意志〉中,威廉•詹姆士為他的下述
論點辯護:我們有「權利自行承擔風險
(
at our own risk
)
相信足以吸引我們的意志的任何假設」,不管是否有支持的
證據。在這個描述中,詹姆士相當隨意地拋出「自行承擔風
險」之語詞,彷彿他所關心的那些信念只跟相信者自己的旨
趣與福祉有關,而絕不可能置任何其他人於受到傷害的風險
之中。但這是真的嗎?
(
20
)
在伍德看來,詹姆士嘗試要找出這樣的條件:在滿足這些條件的情
況下,即使違反了「證據主義原則」,個人仍然有權利去抱持某個
信念。根據上述引文,伍德認為,「某個假設足以吸引個人的意志
去予以相信」與「所抱持的特定信念不會造成傷害、或甚至能造成
某些正面好處」即是詹姆士嘗試提出的其中兩個條件。因此,伍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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