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3期 - page 347

宗教領域中的探究與詹姆士的〈信念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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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讀者將會發現,〈信念意志〉前九節,除了第四節具有
爭議而需要另行詮釋之外
(請見本文第肆節的討論),皆充滿了知識
論的論述,而不是從蘇姬歐與克麗絲遜等學者所指的實踐觀點來進
行論述,也沒有逾越或違反知識論的基本論述框架與規範,例如,
詹姆士沒有宣稱「意志與情感等非智性因素能夠證成或正當地決定
信念」,也並未宣稱「個人信念可以不需要理據的證成」。
〈信念意志〉第一節界定了何謂「真實抉擇」(
a genuine op-
tion
):這裡的「抉擇」指的是「信念抉擇」,即「從幾個可供相信
的假設之中選擇出所要相信的假設」;一個真實抉擇中的諸假設必
須是「活的」(意指「考慮此抉擇的個人對於這些假設有相當高的相
信傾向」),而且此抉擇既是受迫的
(
forced
)
(意指「沒有不做抉擇
的空間」),也是後果重大的
(
momentous
)
(
1979: 14-15
)。「真實抉
擇」觀念在〈信念意志〉第十節將會得到應用。
〈信念意志〉第二節與第三節指出「個人信念除了受到理據與
邏輯等智性因素的影響,實際上也受到諸多非智性因素的影響」;
也就是說,個人往往受到諸多非智性因素的影響而採納某些智性因
素來證成自己的信念
(值得注意的是,詹姆士在此並未主張「非智
性因素可用以證成或正當地決定信念」)。詹姆士認為這是正常情
況,並不是應受指責的不正常情況。非智性因素包括有「恐懼與希
望,偏見與情感,仿效他人與黨派忠誠,來自於所屬社會地位與階
層的壓力」(
1979: 18
)。
〈信念意志〉第四節只有一個段落,但是上述採取命題
(
P
) 的
主流詮釋主要是引用這一節來作為文本根據。詹姆士在此節中寫
道:
我所辯護的論點可如此簡短地陳述出來:我們擁有的情感本
性不僅可以正當地
(
lawfully
)
、而且也必須對一個「在數個命
I...,337,338,339,340,341,342,343,344,345,346 348,349,350,351,352,353,354,355,356,357,...V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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