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領域中的探究與詹姆士的〈信念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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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認定詹姆士旨在提出可用以判定「個人在哪些條件下有權利在
缺乏支持理據的情況下相信某特定信念」的判準。然而伍德一一批
駁了詹姆士所提出的條件,並且為「證據主義原則」辯護。
當代學者希克
(
John Hick
)
認為,〈信念意志〉的根本要義即
是「我們有權利自行承擔風險去相信任何我們感受到內在之相信需
求
(
an inner need to believe
)
的意見」(
1988: 40
)。希克同時指出,
詹姆士特別想要為宗教信念進行辯護,所以添加了許多條件以及許
多關於宗教信念之特點的考慮,希望能夠強化他的辯護;這些條件
與考慮包括有「諸多宗教傳統主張『人格神』觀念,而既然人與神
之間的關係是我與爾
(
Thou
)
的關係,人就應該先主動尋求認識這
人格神」(
41
) 以及「抱持宗教信念對於相信者可能會有好處」(
42
)。
但是希克也一一質疑與批駁了這些條件與考慮,他最後批評說:
但是當我們已經闡明詹姆士關於信仰的想法到此一程度時,
我們不禁要問:它是否遠為優於
——
或甚至好過
——
對於「可
因希冀為真而相信為真」
(
wishful thinking
)
的推薦,儘管這推
薦是令人印象深刻的。
(
44
)
希克在他的《宗教哲學》(
Philosophy of Religion
)
中也寫道:
詹姆士之立場的根本弱點是在於該立場構成了對於「可因希
冀為真而相信為真」之無所限制的許可。……其立場等於是
鼓勵我們冒險去相信任何我們想要相信的。
(
1990: 60
)
希克將詹姆士詮釋為主張「在諸多條件與考慮成立的情況下,個人
對於宗教信念有相信權」。希克並且指出,那些條件與考慮其實經
不起嚴格的檢查,而且實際上又過於寬鬆而缺乏限制力,致使詹姆
士的立場無異於是對於「可因希冀為真而相信為真」之赤裸裸的推
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