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領域中的探究與詹姆士的〈信念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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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這個探究權中的「相信權」是普遍的權利,而不是
像主流詮釋策略所說的那種有條件的特殊「相信權」,後者只有在
特定條件下才能正當地使用。
詹姆士在〈信念意志〉的開端曾簡要地指出,他所要辯護的是
「我們在宗教主題上採取相信之態度的權利」(
1979: 13
)
但是筆
者認為,從〈信念意志〉的整體論述架構與所涉及的各項討論主題
來看,這個「採取相信之態度的權利」並非意指某種過於窄化地界
定的「相信權」,而是還牽涉到「選擇所欲探討之議題」的正當性
以及「採取偏好之探究策略與進路」的正當性;這兩種正當性可用
「權利」(
right
) 來表述;也就是說,這個「採取相信之態度的權利」
的意旨可用筆者所說的「探究權」來細部地闡明。簡言之,筆者認
為,筆者的「個人的探究權」論述能夠相當合理地與完整地來承接
與發展〈信念意志〉的文本提示以及所開啟的哲學論述。
筆者將會指出,命題
(
P
) 並不是對於〈信念意志〉的恰當詮釋,
我們也不應該根據命題
(
P
) 來了解〈信念意志〉對於宗教信念的論
述,因為命題
(
P
) 無法恰當地嵌入〈信念意志〉的整個論述架構之
中,而〈信念意志〉裡那些看似支持命題
(
P
) 的語句其實能夠得到
比較符合於〈信念意志〉的整個論述架構的詮釋。以下列舉出大致
可看出乃是採取此一主流詮釋策略的五位當代學者。雖然這些學者
1
詹姆士在〈信念意志〉的開端寫道:
“
I have brought with me
tonight
something
like
a
sermon on
justification
by
faith
to
read
to
you
—
I mean
an
essay
in
justification
of
faith
,
a
defence
of
our
right
to
adopt
a
believing
attitude
in
religious matters
,
in
spite
of
the
fact
that our merely
logical
intellect may not have
been
coerced
”
(
1979
:
13
)
。這段引文
中的
“
justification
of
faith
”
很容易會被誤讀為「為信仰的內容提供知識論意義下的
證成」。事實上,詹姆士的這個
“
faith
”
指的是「採取信仰的態度」,而不是指「信
仰的內容」
(
“
faith
”
這個詞的確有此歧義
)
;故這裡的
“
justification
of
faith
”
指的是
「為『採取信仰之態度的權利』提出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