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3期 - page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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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多文本的提示與暗示相牴觸,因此筆者認為這個「主流詮釋」不夠
好,雖然這個主流詮釋的確涵蓋了〈信念意志〉的許多文本提示,
並非是全然沒有文本根據的。然而如果我們能夠發展出另一個從諸
多面向來看對於〈信念意志〉的文本提示發展得更好與更有道理的
新詮釋的話,筆者認為我們應該要歡迎這樣的新詮釋的出現。
下述命題
(
P
) 是對於〈信念意志〉的主流詮釋:個人在滿足〈信
念意志〉所設定的諸條件時,有權利在缺乏支持理據的情況下,用
意志與情感來決斷一個信念抉擇而相信某特定信念
(例如某宗教信
念)
;這些條件通常被認為包括「該信念抉擇無法在智性基礎上被
決斷」,「個人認定該信念抉擇是詹姆士所說的真實抉擇」以及「個
人在相信某特定信念後將能夠使得自己處在較佳處境中」。由於命
(
P
) 並未具體標定出這些條件,而且不同的學者所列舉的條件往
往有所差異,我們也可將命題
(
P
) 稱為「主流的詮釋框架」,並且
將採取這個詮釋框架的策略稱為「主流的詮釋策略」。
也就是說,這個主流詮釋策略認定〈信念意志〉旨在提出可用
以判定「個人在哪些條件下有權利在缺乏支持理據的情況下相信某
特定信念」的判準。為了行文簡潔起見,筆者將直接如此表述:主
流詮釋策略認定〈信念意志〉旨在為個人提供在「缺乏支持理據」
之情況下的「相信權的使用判準」。
但是筆者將會指出說,〈信念意志〉所談的並不是「相信權的
使用判準」;〈信念意志〉談到了個人的「探究權」:我們有權探
究自己想探究的議題,有權採取所要探究的策略與進路,並且有權
相信自己經過探究後所得到的定見;這探究權的第三個部分可合理
地用「相信權」來指稱。這些權利分別是關於探究活動的啟動、進
路與結束,筆者將這些權利合稱為「探究權」;信念主體所擁有的
這個探究權顯示出了信念主體所具有之知識論上的獨立自主。特別
I...,330,331,332,333,334,335,336,337,338,339 341,342,343,344,345,346,347,348,349,350,...V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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