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3期 - page 343

宗教領域中的探究與詹姆士的〈信念意志〉
343
蘇姬歐明顯地使用「判準」一詞來詮釋詹姆士。不過蘇姬歐並不是
從知識論出發來為詹姆士辯護,因為她指出詹姆士所考慮的信念抉
擇都是就其本性而言無法在智性基礎上決斷的。根據她的詮釋,詹
姆士認為「這些信念抉擇只能在實踐基礎上得到決斷」,而且詹姆
士嘗試想要提出判準來決定滿足哪些條件的信念抉擇可以正當地
以此方式來決斷。
克麗絲遜
(
Rose Ann Christian
)
也是從實踐的觀點來詮釋與辯
護詹姆士的主張,她寫道:
詹姆士認為我們有權利在缺乏適當的智性基礎時相信某個被
給定之宗教中的存有宣稱
——
因為我們如此欲求而相信,因為
我們如此相信而行動
——
,而詹姆士對此相信權的最佳辯護即
是他所宣稱的「相信或不相信的後果是重大無比的」。他所
關心的那些案例不是關乎信念的決定,而是關乎人生的抉擇
(
the choice of life
)
。……詹姆士對於「個人有權利去做出自己
的人生抉擇以及去追求自己的人生」的堅持有強大的吸引力
(
a strong appeal
)
。論證的負擔
(
the burden of argument
)
無疑
地是落在那些堅持相反立場的人身上。
(
2005: 22
)
克麗絲遜認為,詹姆士主張,個人能夠正當地使用他的相信權來決
斷一個信念抉擇的一個重要條件是「相信或不相信的後果是重大無
比的」;所以她是在主流詮釋的框架下來詮釋詹姆士。雖然克麗絲
遜接著詮釋說詹姆士真正關心的是「個人有權利選擇與追求自己的
人生道路」,而不只是關心信念的決定而已。
上述這三位學者都是在「詹姆士認為,個人在某些條件得到滿
足時,有權利在缺乏支持理據的情況下決斷一信念抉擇而相信某特
定信念」的詮釋框架下,各自列舉出他們認為合理的條件或是闡明
此權利的真正意涵,來為詹姆士辯護。
I...,333,334,335,336,337,338,339,340,341,342 344,345,346,347,348,349,350,351,352,353,...VIX
Powered by Flipping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