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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一、
2002
年前的食安體制
二次世界大戰後,歐洲各地物資普遍短缺,為平衡物價、維持
市場穩定,共同農業政策
(
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
)
為歐體處
理食品安全議題的開端
(
Arienzo, Coff, & Barling, 2008: 25
)。然而
不安全食品依舊充斥,食品本身的多樣性,如生產地、有害成分等
也不盡相同,歐體意識到,如欲有效管理食品產業,單憑共同市場
此一經濟手段並不足夠,因此針對巧克力等食品的成分與製程制定
各種成分指令
(
recipe laws
),建立統一的標示規定。成分指令的內
容極為繁瑣,卻未跳脫排除貿易障礙的單一市場目的,非為了消費
者保護或食品安全
(
Alemanno, 2006: 237, 240
)。
大體而言,成分指令未能促進這些特定食品朝向單一市場方向
發展,食品產業的行政管制權責大部分仍然歸諸會員國享有,歐洲
幅員廣大,在地飲食文化、消費傳統不同,各國的監管方式多元,
使食品市場政策統一的目標受阻,少數會員國亦可透過羅馬條約第
100
條的一致決原則
(
Unanimity
) 杯葛相關法律的推動。
1979
年歐洲
法院
Cassis de Dijon
案所建立的相互承認
(
mutual recognition
)
原則
指出,歐體會員國應給予來自他會員國境內的產品與本國產品相同
程度的保障與待遇。即便產品成分與當地產品不同,會員國亦不得
以保障國內消費者權益作為較低待遇的正當化理由,蓋進口國國內
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仍可透過出口國的成分標示來實踐。
此一原
則之建立,使歐體得以較彈性地調和不同會員國的規範,維持共同
市場的穩定運作,亦使歐體了解,欲實踐相互承認的目標,無庸按
照各食品種類分別訂定為數眾多且繁複的規定
(垂直式立法),而應
5
詳參
Case
120
/
78
,
Rewe
-
zentrale
AG
v
.
Bundesmonopolverwaltung
für
Branntwein
,
1979 E
.
C
.
R
.
649
;一般稱為
Cassis de Dijon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