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追蹤追溯系統在食品安全體系中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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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各會員國普遍承認的人體健康、消費者資訊權、公平交易等等
保護法益作為歐體的食品政策依據,針對重要的食品資訊制定超越
各食品種類之統一食品規範
(水平式立法),會員國並得在歐體規範
允許的範圍內,制定各自的標示法規,以完善單一食品市場的落實
(
Alemanno, 2006: 241
)。
Cassis de Dijon
案創立的相互承認原則並未立即加速歐洲各國
間食品法規之調和。直到
1987
年,單一歐洲法
(
Single European Act
)
廢除以往一致決的極高決策門檻,改採取條件多數決
(
Qualified
Majority
),歐體始著手訂定各種食品法規。於此階段,歐體雖業已
普遍性地針對營養標示、食品添加物等事項陸續制定許多指令
(
directive
),大幅取代過去僅著重單一、特定食品種類的立場,卻從
未以具法律拘束力的「規則」(
regulation
)
形式通過會員國應一致遵
守的統一食品法典。
1990
年代中期,狂牛症
(
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
)
事件的爆發、擴散,造成歐盟普遍瀰漫高度恐慌,
也突顯會員國各自管理
(分散式立法)
的缺失:倚賴各會員國寬嚴
不一的食品法規不但無法有效管理食品產業,對於單一市場的潛在
衝擊亦甚鉅
(
Alemanno, 2006: 241-243
)。
2002
年的第
178/2002
號
規則為歐洲市場整合歷時三十多年來,首度在食品領域的重大改
革,也是至今修法力度最大的一次修訂。
二、第
178/2002
號規則:落實風險管理的追蹤追溯
制度
1990
年代,狂牛症風波未定,基改食品、戴奧辛事件接連爆發,
為因應這些眾所矚目之食安事件,
1997
年食品法一般原則綠皮書
(
The Green Paper on General Principles of Food Law
,以下簡稱綠皮
書)
提出的幾項指導原則有:確保高度保護公眾健康安全與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