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4期 - page 453

專號序
453
農委會、環保署等相關部會之食品安全管理與分工,建立由農場到餐
桌一條鞭的食品安全管理模式,其中包括層級更高、更具功能性及獨
立客觀之「風險評估單位」之建置,以強化風險評估、風險管理與風
險溝通之能力,並改善我國「空有管制法規,無查核機制」之缺失
(監
察院,
2014: 35-36
)。
立法院目前質詢制度,在欠缺國會聽證調查權情況下,不能做深
入及完整的討論,官員答詢往往避重就輕,迴避重大爭議或關鍵問題,
並且消極不提供相關決策資訊。立法院因此無法透過委員會及聽證會
從事專業審查並提供專家及公民參與。立法院因此必須加速完成國會
調查權之立法工作,以合乎
2004
12
月大法官會議釋字
585
號國會
應具有聽證調查權(包括文件調閱、聽證權及強制證言權)之意旨,以落
實民主監督機制。此外,我國亦應加速立法院資訊請求權或閱卷權的
立法工作,以提高國會監督角色與立法問政品質,以及行政機關與食
品業者針對重大食安事件的資訊揭露,以便追查問題取得真相,強化
食安治理的透明性及民主課責
(洪德欽,
2015: 1209
)。
FAO
指出各國食品管制與食品安全體系的構成要素,主要包括:
(
1
)
食品安全法規與標準;(
2
)
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等官方機構;(
3
)
品安全實驗室;(
4
)
食品安全執行的官方單位;(
5
)
食品安全的風險溝
通;(
6
)
食品安全相關機構的協調合作機制;(
7
)
食安危機的管理與緊
急因應機制;以及
(
8
)
食安教育訓練與國際合作等
(
FAO, 2005: 9-10,
79-92
)。大體而言,歐盟食安體系已具備上述八大要素,乃是目前較
為完備的食安制度
(洪德欽,
2011b: 38-44
)。
法律與制度在食品安全議題上扮演核心角色,深刻影響食品安全
的執行與效率,乃是各國重要的基礎建設,在各國間甚至形成法律競
爭以及制度競爭,成為國家競爭力以及食品產業競爭力的要素。食品
I...,443,444,445,446,447,448,449,450,451,452 454,455,456,457,458,459,460,461,462,463,...X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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