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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就該產品的風險性質、種類、發生以及採取或擬將採取措施,告知大
眾。
178/2002
規則第
18
條就追溯規定,食品業者應在食品、飼料及
食源性動物產品生產、加工及流通過程中的所有環節,建立追溯體系
及程序,確認供應來源及流向,並向主管機關提供所需要的相關信息
及資料。食品及飼料等並應採取標示,便於追溯。追溯體系也得便於
辨識問題食品或飼料在某一環節出問題時,隨即進行食安管理、風險
溝通、預防及防治等工作。
肆、專號論文的亮點與簡介
本期專號收錄
2015
年
10
月
1
日至
2
日在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
舉辦之「歐美食品安全」研討會中三篇經由審查程序通過之論文
上
述三篇論文皆與食安治理透明性相關。
陳鋕雄及胡愼芝的論文〈歐盟追蹤追溯系統在食品安全體系中的
功能:從風險管理到消費者知情選擇〉討論歐盟追溯體系在食品安全
扮演的功能,說明追溯可以強化食安主管機關對問題食品定位及回收
的風險管理能力。尤其,歐盟追溯體系乃從風險管理進而重視消費者
知情選擇,這是食品安全的法理進步。臺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於
2013
年
6
月增訂第
9
條第
1
項,乃參考歐盟
178/2002
規則第
18
條
增訂追溯規定,得以進一步精進臺灣的食安治理。
李寧修的論文〈消費資訊公開法制之建構:以德國消費資訊法
(
VIG
)
為借鏡〉,從德國「健康相關消費資訊促進法」(
Gesetz zur
Verbesserung der gesundheitsbezogenen Verbraucherinformation,
Verbraucherinformationsgesetz; VIG
)
論證消費資訊公開法制的建
6
研討會議程及宣讀論文,詳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