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追蹤追溯系統在食品安全體系中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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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追蹤追溯於食品治理之重要性
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以下簡稱食安法)
於
102
年
6
月新
增列第
9
條第
1
項,乃參考歐盟第
178/2002
號規則
(
Regulation No.
178/2002, General Food Law
) 第
18
條追蹤追溯規定
(立法院,
2013:
1058, 1088
),要求經公告業者建立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
及去向之追蹤追溯系統。其立法目的是建立精確的食品流向管制,
如發生食品安全衛生事件,得以即時杜絕問題食品繼續在市面上供
應。儘管我國規範內容與歐盟大抵相當
但在歐盟之長久實踐下,
此制度還具有健全食品治理體系中消費者知情選擇
(
informed
choice
)
之潛能,而未為我國現行追蹤追溯系統所重視。
2016
年
1
所謂內容大抵相當係指,歐盟第
178
/
2002
號規則第
18
條建立業者「一步向前,一
步向後」
(
one
step back
,
one
step
forward
)
紀錄前後手交貨業者與產品資訊之原則,
我國食安法仿效歐盟食品履歷之概念,於第
9
條要求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來源
(
向
前
)
之追溯以及流向
(
向後
)
之追蹤。雖然我國未明文採納歐盟追蹤追溯之「從農場
到餐桌」思維,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等食品在產銷鏈上的形態實已含括在內。目
的及手段上我國食安法第
9
條與歐盟不同之處在於:一、目的上不同:參酌
102
年
6
月
19
日立法理由,我國追蹤追溯目的為因應緊急食品衛生安全事變,追查問題食
品的來源與去向;而歐盟第
178
/
2002
號規則前言第
28
點表示,追蹤追溯目的除了
緊急事件的有效處理,也包含提供消費者正確資訊;二、手段上不同:
(
一
)
歐盟強
制所有食品業者建立食品的追蹤追溯資訊系統,我國僅限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為應依法實施追蹤追溯之對象。
(
二
)
第
178
/
2002
號規則
僅一般性地要求業者建立追蹤追溯系統,我國經公告指定業者除了應建立書面或電
子化系統,另應使用電子發票並以電子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系統資料。雖然歐盟法
規未明文,實際操作卻以可追蹤追溯單元作為最小資訊連結點,運用電子科技將生
產鏈上下游的產製紀錄加以串聯整併,達成迅速、完整監控生產鏈的目標,可供我
國參考。可參考許輔
(
2010
:
6
-
12
)
。
2
蓋於同一次修法中,新修訂食安法第
4
條第
1
項為:「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管
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
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明
文規定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應符合「知的權利」等原則。然第
9
條第
1
項的追蹤追溯
系統立法目的卻僅包含國民健康,忽略消費者知的權利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