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4期 - page 449

專號序
449
欺行為;(
2
)
食品摻假仿冒;(
3
)
其他誤導消費者之行為;以及
(
4
)
符合歐盟食安標準及保護水準之產品的交易。
14
條對食品安全之規定包括:(
1
)
不安全食品不應上市銷售;
(
2
)
下列食品應被認定為不安全食品:(
a
)
有害健康;(
b
)
不適合人類
食用。在界定食品安全是否合宜,應考慮:(
a
)
消費者使用該食品、生
產、加工及流通階段的正常條件;(
b
)
標示及相關資訊。另外在界定食
品是否有害健康時,應考慮:(
1
)
對消費者的立即、短期或長期的健康
影響,甚至對後代的影響;(
2
)
毒素的累積效應;以及
(
3
)
對特定消
費群的健康敏感性等因素及條件。
法律目標強調消費者保障,將踰越傳統食安管制偏向衛生管理,
而同時強調風險理念,並以風險分析及科學證據作為食品安全的核心
支柱。因此,食安管理必須有風險評估、食品檢驗及食品稽核等單位
的建置,才具有可操作性,落實食安法的執行。歐盟
178/2002
規則在
前言及內容條款皆多次強調食安法的目標,在於提供消費者高標準保
障,以切合其法律名稱以及立法精神。在食品安全,歐盟及會員國因
此皆須認真對待消費者權益,提供消費者高標準保障,否則也將產生
政策正當性以及課責問題
(洪德欽,
2008: 529-531
)。
透明原則乃歐盟
178/2002
規則的基本原則,除了「公共諮商」
(
public consulation
)
提供公民社會參與食安立法及決策的機會之外,
「消費資訊公開」、「標示」與「追溯」等也是提高食安治理透明性、
消費者保障以及食品鏈安全的重要機制
(林昱梅,
2015: 1133-1137
)。
在透明原則與資訊公開方面,
178/2002
規則第
9
條規定,公共諮商應
公開透明,在食品法規的草擬、修訂及評估各階段,必須提供公眾直
接參與或代表機構進行諮商之機會。在資訊公開方面,第
10
條規定針
對任一食品或飼料,疑似對人類或動物健康構成威脅時,主管機關應
I...,V,VI,VII,VIII,443,444,445,446,447,448 450,451,452,453,454,455,456,457,458,459,...X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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