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4期 - page 451

專號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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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食品安全牽涉到資訊不對稱的問題。食品生產及加工普遍運用農
藥、添加物等技術,較為弱勢的消費者,很難了解食品的製造及成分,
這中間的資訊不對稱現象,政府有管制及資訊公開的必要,以確保食
品品質及食品安全,例如限制農藥或添加物的使用,或標示規定要求
揭露食品相關資訊等
(
Greenwald, Stiglitz, & Weiss, 1984: 194-199
)。
資訊公開可以滿足人民知的權利,人民因而得以從事食品知情選
擇及消費,進而增進對食品安全的認知及信任。德國
VIG
賦予德國人
享有向行政機關請求公開消費者資訊之權利,明確強化消費者主動請
求資訊公開,提高食安透明性之功能。我國於
2014
年食安法增訂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知的權利以促進資訊透明;但是內容仍偏重主管機關
要求業者提供或公開資訊,一般大眾仍無法享有請求消費資訊公開之
權利。事實上,我國目前連立法委員都無法行使文件調閱權,更遑論
人民的消費資訊公開請求權。
譚偉恩的論文〈食品供應鏈中惡意汙染行為之防治:以美國、歐
盟與國際組織的實踐為例〉,以美國、歐盟及
WHO
的實踐,論證食品
供應鏈惡意汙染行為之防治。依據
WHO
之界定,惡意食品汙染行為
乃指「故意以生物性、化學性、放射性或其他實體物質汙染供人類消
費之食品,或威脅如此為之,而企圖導致一般民眾的傷害或死亡,或
影響社會、經濟與政治之穩定者。」
2000
年後,美國及歐盟已注意到食品惡意汙染的可能性,因其可
能藉由貿易的跨國流動,不但形成國家食安治理的脆弱性因素,同時
對國際食品貿易及秩序帶來負面衝擊。譚偉恩的論文闡述食品供應鏈
前端的汙染行為較不易得逞,但是一旦成功往往造成嚴重損害。美國、
歐盟及國際組織預防該等惡意汙染行為之措施,目前重點聚焦在對威
脅的控管,操作上則採取威脅評估與關鍵管制點
(
Threats Assessment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s; TACCP
)。這種從事源頭預防及防制的作
I...,VII,VIII,443,444,445,446,447,448,449,450 452,453,454,455,456,457,458,459,460,461,...X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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