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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3
月
25
日,臺北地院首創判決實務之先,通盤考量消費者在食品消
費決定上的多變、複雜、快速等特性以及社會文化背景因素,承認
消費者知情選擇權後,
學者亦從文化景仰
(傳統農民感念耕牛不
食牛肉)、哲學理念
(為求不殺生而吃素)
等角度肯定食安法保障消
費者知情選擇之權利
(林鈺雄,
2016
)
並認為以追蹤追溯確保食
品資訊的正確性、強化消費者知情選擇有其必要,因此,歐盟的法
制及實踐經驗對我國具有極高的參考意義。
追蹤追溯可定義為,從上游的生產到下游的銷售,追查食品原
料在整個供應鏈上的流動與傳遞。因此追蹤追溯可包括:從某一業
者往前追溯到前手的業者、往後追蹤到供應鏈的後手,抑或產品上
下游供應鏈各業者資訊的串聯。部分學者參酌物流管理與供應鏈所
有階段資訊連結之關係,將追蹤追溯視為食品物流管理的一部分,
亦有學者肯定追蹤追溯制度有助食品業者確保食品的品質
(
Bosona
& Gebresenbet, 2013: 34
)。如能將追蹤追溯系統應用於食品市場體
質整體強化,俾能促進食品治理之永續發展。
隨著消費意識逐漸抬頭,狂牛症、基改食品、動物福利
(例如
保護海洋生態)
等各式食品議題成為公眾討論的焦點,在在顯示消
費者對於食品成分或製造加工過程之關切不容忽視
(
Korthals,
2008: 260
)。相較於過去,食品科學家、行政官員屢屢擔任立法決
策之主角,消費者抽象的偏好並不太為多數學術研究所重視,然而
二十世紀末以降,消費者逐漸演變為公共政策的核心角色。自由市
場的廣泛推行雖為政策的核心考量,卻也引發諸多關於環境保育、
3
請參照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智易字第
98
號刑事判決
。
4
另有學者參考歐盟第
178
/
2002
號規則,強調為制訂完善公共政策,俾使消費者從
事知情選擇,在同種類食品
(
例如魚類、肉類、水果類等
)
間取得重要資訊、維護
公眾健康,風險評估乃至於整部食品基本法典均應納入廣義消費者保護之規範思
維。請參考洪德欽
(
2015
:
1179, 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