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1期 - page 123

歐盟對於國際海洋法秩序之影響及其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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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時與盧森堡分別於
1984
12
5
日與
7
日簽署公約,使歐體
最後僅能於此之後,在
1984
12
7
日簽署公約,並另於
1998
4
1
日正式確認之
(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2016f
)。
此外,海洋法公約持續開放簽字到
1984
12
9
日為止,
37
後共有
159
個國家與歐體簽署,惟當時尚未簽署的主要國家卻包含
德國、美國與英國
(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2016f
),其原
因在於這些國家強烈反對公約第
11
部分關於「區域」制度深海底
床採礦制度,進而拒絕簽署公約。當時德國與英國的態度,更對於
歐體的參加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因為這兩國的反對,使得歐體欲參
加公約必須獲得理事會一致同意
(
unanimity
)
的希望暫時難見曙
光。
38
直到
1984
年,兩國一改之前的態度,表示不反對歐體參加
公約,加以其他各會員國陸續加入公約,使歐體最後得以在
1984
12
7
日簽署公約。至於德國與英國則直到
1994
年深海床協定
通過,修改第
11
部分爭議條款,才分別於
1994
10
14
日與
1997
7
25
日正式加入公約。在過半數的歐體會員國均批准或
加入公約之後,
1998
3
23
日於執委會的提案下,伴隨著歐洲
議會的同意,理事會通過決議正式確認海洋法公約
(
European
Union, 1998a
)。值得一提的實踐是
1995
年魚群協定談判之例,歐
體與其當時
15
個會員國同時於
2003
12
19
日加入
(
United
Nations, 2013a
),由於歐盟國際參與之實踐漸趨成熟,因此並未發
生如歐體與其會員國先後加入海洋法公約所引發之複雜法律關係
的狀況。
為確保第三國能明確瞭解國際組織及其會員國權限之劃分,公
37
Article 305
(
2
)
of the LOS Convention.
38
依據歐洲共同體條約第
300
條規定
(
歐盟條約之第
218
)
,簽署國際條約需要獲
得理事會的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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