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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書長所組成。以海洋法公約為基礎,其議題涵蓋海上航行、資源管
理與環境保護等。由於採取共識決,因此迄今關於海洋事務領域屬
於歐盟專屬權限或共享權限的議題,尚無會員國對外的行動有悖於
工作小組作成之決定
(
2013: 42
)。
54
漁業資源管理涉及層面甚廣,歐盟基於其專屬權限,在涉及漁
業資源管理的政策上,透過定期檢討與改革共同漁業政策,因應不
同時期面對的漁業資源困境,採取與時俱進的策略以達到環境、經
濟與社會層面確保漁業與養殖業的永續發展。
三、對外雙邊與多邊漁業合作之參與及相關問題
歐盟對外進行漁業合作,簽訂雙邊漁業條約以及參與多邊漁業
組織之基礎,主要來自於
1976
年
10
月
31
日所有歐體會員國
(除
了冰島以外)
通過「海牙協議」(
Hague Agreement
),同意建立
200
浬漁業區,關注整體海岸地區,並由歐體建立所管轄水域之生物資
源「總可捕量」
55
(
Long & Curran, 2008: 10-12
),另外亦通過前述
之共同漁業政策,代表會員國同意將原本在其專屬經濟海域,乃至
於領海與內水專屬漁業管轄權,轉移給歐體
(
Sohn & Noyes, 2004:
13-14
)。相關措施確認歐體乃至於歐盟足以成為國際漁業法政之主
體,能獨立對外簽訂漁業條約,參與漁業組織,亦能夠正式參與第
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以及參加海洋法公約
(
Ulfstein, 1998:
288
)。因此,歐盟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漁業管理,並對外促進漁業
54
但
ECJ, Case C-45/07, Commission v. Greece [2009] ECR I-00701, concerning the
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 in the EU
似有不同。
55
依據海洋法公約第
62
條第
2
項規定,沿海國應決定其捕撈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
的能力。沿海國在沒有能力捕撈全部可捕量的情形下,應通過協定或其他安排,
准許其他國家捕撈可捕量的「剩餘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