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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den Bossche, 2010: 421
);三、關於歐盟捕魚地位:在分類上,歐盟
是否可能就被視為是一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由於歐盟本身就
是一個重要的捕魚實體,在眾多漁業統計上被一體視之,在部分區
域性漁業管理組織中更享有完整權限的締約方。因此,在漁業議題
上,歐盟可能被視為一個單一的沿海國
(
Churchill, 1987: 557
)。
歐盟對外簽署雙邊漁業協定,以及在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之參
與,顯示歐盟擁有此類對外之專屬權限,而突顯歐盟在漁業管理領
域的地位,呼應歐盟在國際法中的地位問題,不論作為「超國家組
織」、「具有特色的國際組織」、或是類似於區域性漁業組織與漁
業實體,歐盟本身針對漁業管理,包含對外漁業關係的建立與對內
法政的實踐,形成一個完整的個體。
四、海洋環境保護法政之實踐
在海洋環境保護規範發展中,歐盟整合性海洋政策的環境支柱
──海洋策略框架指令
(
Marine Strategy Framework Directive
),為
歐盟水域之棲地復原、海洋保護區劃設、海域空間規劃、海岸管理
和生態系統方法之採取,提供規範基礎,海洋策略框架指令課予歐
盟及其會員國禁止造成越境海洋環境損害的義務,最後並追求在
2020
年之前實踐海洋環境的良好狀態
(
European Union, 2008a
)。因
此,海洋策略框架指令被
Chircop
和
O’Leary
認為是歐洲進行跨國
海洋管理的絕佳例子
(
2012: 443
)。至於在歐盟與會員國之間的分
工關係,依據
Juda
看法,儘管會員國乃係實際上負責執行與改善環
境狀態者,而歐盟層級的海洋策略框架指令則提供必要指引,在會
員國擬訂國家策略之時,歐盟不但必須評估這些國家策略,亦必須
確保相關策略在區域間之連貫性與一致性
(
2010: 41-42
)。
除此等政策發展之外,事實上,歐洲國家關注海洋環境保護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