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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一、港口國管制之實踐與影響
為了能有效執行相關國際規範,避免海洋法公約第
94
條第
1
項所建立之船旗國管制效率不彰之缺點,海洋法公約以及相關公約
授權港口國
(
port State
)
檢查外國籍船舶,以確保海事安全與船舶
安全,落實勞工標準與條件,管制船源污染,進而賦予港口國越來
越多管轄權。有鑑於海洋法公約第
25
條第
2
項對於沿海國之授權,
港口國管制之區域安排與實踐日漸增加,藉由簽訂備忘錄
(
mem-
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建立區域性港口國管制之網絡,迄今世
界絕大部分的海洋已被多個區域性備忘錄所涵蓋
(
Sohn & Noyes,
2004: 411
)。
而其濫觴即為自
1978
年以來歐洲的實踐。當年西歐國家為落
實
1976
年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
147
號
(
ILO Convention No. 147
)
(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1996-2012
),建立商船上最低生
活與工作標準,而發展出海牙備忘錄
(
Hague Memorandum
),但在
海牙備忘錄生效前,即因為在法國布列塔尼海岸發生嚴重的
Amoco
Cadiz
號船舶擱淺造成油污染事件,使得歐洲國家更希望將所欲執
行之事項擴大到包含海上人命安全、預防船舶造成的污染及船上生
活與工作條件等項目。最後,由
14
個歐洲國家在
1982
年
1
月通過
歐洲港口國管制備忘錄
(
The European Memorandum of Under-
standing on Port State Control
,簡稱巴黎備忘錄
[Paris MoU]
)
(
Paris
MoU on Port State Control, n.d.b
)。
47
巴黎備忘錄迄今已累積
27
個
國家的海事當局參與,除了歐洲國家外,更包含加拿大與俄羅斯
(
Paris MoU on Port State Control, n.d.a
),涵蓋的水域從歐洲沿海到
北大西洋,是目前最完整將國際海事組織與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之規
47
於
2014
年
7
月有最近一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