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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儘管巴黎備忘錄的模式與經驗後來被廣泛運用,拉丁美洲、
48
亞太區域、
49
加勒比海、
50
地中海
51
與印度洋
52
相繼建立類似的
區域性港口國管制機制
(
Sohn & Noyes, 2004: 275
)。惟根據韓國學
者
Bang
針對巴黎備忘錄和其他區域性港口國管制機制的執行狀況
所作之研究,從巴黎備忘錄在過去所做的船舶檢查,可知每年檢查
所發現之缺失,乃至於因此扣押之船舶數,並未因為巴黎備忘錄執
行而使船舶守法程度增加、扣押數逐步減低,突顯巴黎備忘錄的執
行未盡理想
(
2013: 118-125
)。儘管如此,相較於其他區域,巴黎備
忘錄在規範與機制建立的層面仍較為完備,至於是否能有效執行,
最後促進船舶之守法程度,則是各個區域性港口國管制機制所共同
面對的問題。
二、漁業資源管理法政之實踐
關於海洋法公約之執行,尤其漁業資源管理層面,乃歐盟對內
所面對的一大要務。歐體於
1960
年代末期起,即嘗試發展共同漁
業政策,旨在從環境、經濟與社會層面確保漁業與養殖業的永續發
展,建立管理歐洲漁船與保育漁業資源的一系列規範
(
Churchill &
Owen, 2010: 3
)。近年來,為進行漁業管理,強調採行生態系統方
法
(
ecosystem based approach
),於
2006
年設定目標在
2015
年之前
48
1992
年比尼亞德爾瑪協議
(
Viña del Mar Agreement
)
,包含
11
個海事當局。
49
1993
年東京備忘錄
(
Tokyo MoU
)
,包含
18
個海事當局。
50
1996
年加勒比海備忘錄
(
MoU on Port State Control in the Caribbean Region
)
,包
含
20
個海事當局。
51
1997
年地中海備忘錄
(
MoU on Port State Control in the Mediterranean Region
)
,
包含
10
個海事當局。
52
1998
年印度洋備忘錄
(
MoU on Port State Control for the Indian Ocean Region
)
,
包含
15
個海事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