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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立維護海洋生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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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此等指令只適用於歐盟水域,受限於管
轄權,無法擴及公海,因而使得歐盟在公海海洋生物多樣性議題上
的努力,如白玉微瑕,略有不足。
綜言之,歐盟對於海洋環境法制發展的影響,展現在歐盟對外
積極參與相關公約與機制,乃至於參與新興議題的規範發展,以及
對內在海洋法政的制定與爭端解決機制中的態度,儘管在部分議題
上,如公海海洋生物多樣性問題,仍有努力空間,但總總作為已可
證明歐盟對於海洋環境保護的關注。
五、海事安全機制之建立與參與
長久以來,海盜與武裝搶劫船舶即嚴重危害海員福祉與海上交
通安全,是國際社會一直關注的問題,尤其近年來索馬利亞海域所
發生之海盜事件,已引起國際行動因應。依據國際商會國際海事局
(
ICC International Maritime Bureau
)
之統計,
2014
年全球海盜與武
裝搶劫船舶達到
245
例,至於
2015
年,截至
5
月底為止已累積至
100
例
(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n.d.
),亦即每一天半
的時間即會發生一件相關事件,惟相較於
2010
、
2011
年索馬利亞
海盜事件之高峰期,每年超過
400
例之情形,已因國際打擊海盜之
行動,稍有緩減。
為面對海盜與武裝搶劫船舶,海洋法公約第
301
條重申締約國
和平使用海洋之義務。國際海事組織亦於
2004
年通過國際船舶與
港口設施保全章程
(
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
Code; ISPS Code
),即海上人命安全公約
(
Safety of Life at 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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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marine protected areas under Art. 13.4 of MSFD, special areas of conservation
under Art. 3 the Habitats Directive, special protection areas under Art. 3.2 of the
Birds Directiv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