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1期 - page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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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此外,
Long
觀察發現歐盟法院案件常見執委會控訴會員國未遵
守其歐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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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卻少見會員國之間彼此控訴。依據歐洲聯盟運
作條約第
260
條規定,會員國未能遵守其歐盟義務,歐盟法院可採
取必要措施使之遵守法院判決,執委會若發現相關會員國仍未採取
必要措施,或未將其國內針對歐盟指令之立法通知執委會,將可以
請求歐盟法院另外課以罰金作為終局制裁。過去,法國即曾因未能
遵守歐盟法院對於其違反共同漁業政策漁業資源保育措施的判
決,遭到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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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正證明歐盟內部的爭端解決機制能促進海洋法
公約在漁業資源保育與海洋環境保護領域的有效執行
(
2013: 45
)。
如此可知,在海洋事務之爭端解決方面,歐盟法院儘管對外與
海洋法公約建立之爭端解決機制,產生潛在的管轄權衝突,但歐盟
法源仍不失為公約第
282
條所指區域性安排之例,其功能將可促進
公約與歐盟海洋法政規範於歐盟境內的執行。
伍、結論
回顧歐洲文明發展歷程,大航海時代在人類近代史中的重要意
義;環顧歐洲大陸三面臨海,不同海域深入環繞形成曲折的地理型
態,歐洲國家的發展與海洋產生密切的連結,海洋法秩序的形成也
因此深受歐洲影響。海洋,現實上連結國家對外交通,維繫國家對
外關係,具有高度全球性與國際性。
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歷經漫長談判,通過海洋法公約。在
談判中,歐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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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本身不但在傳統政治區分可以分為東歐與西歐
集團,更因歐洲大陸本身在地理上受海洋割裂,海洋科技發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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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類義務包含海洋法公約課予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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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J, Case C-121/07, Commission v. France [2008] ECR 1-9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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