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對於國際海洋法秩序之影響及其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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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並未明確指定特定爭端解決程序。
1999
年執委會曾向理事會提
案,建議不要明確選擇第
287
條第
1
項所提供之爭端解決程序。惟
理事會從未作出明確決議,執委會則於
2004
年
10
月撤回提案。此
後,在一項歐盟的非正式決定中
(
European Union Delegation to the
United Nations, 2005
),對於爭端解決程序之選擇採取順其自然
(
qui
vivra verra
)
的態度,因而若依據第
287
條第
3
項規定:「締約國如
為有效聲明所未包括的爭端的一方,應視為已接受附件
7
所規定的
仲裁。」歐盟與第三國之爭端將依照公約附件
7
之仲裁程序進行
(
Long, 2013: 43
)。
至於在歐盟內部,涉及海洋法公約第
282
條賦予區域性國際組
織內部建立爭端解決機制解決海洋爭端,而歐盟之爭端解決機制即
為此種區域性安排之例。然而,如此一來,關於海洋事務的爭端解
決機制,在國際層面與在歐盟層面之間的關係將更加複雜。例如,
愛爾蘭於
2001
年將「
MOX
核廢料加工廠案」(
MOX Plant Case
[
Ireland v. United Kingdom
]
)
提交到國際海洋法法庭。
69
此舉受到
歐盟法院譴責,認為愛爾蘭違反合作義務,對於屬於歐盟共享權限
而且涉及歐盟規範的爭議,另行運用海洋法公約提供之爭端解決程
序。
70
此案件涉及歐盟法院專屬管轄權與海洋法公約所提供解決爭
端之法院或法庭之間的管轄權衝突問題。歐盟法院判決認為,屬於
歐盟專屬權限或共享權限之爭議,歐盟本身之爭端解決機制應為解
決爭議之基本途徑。
71
儘管如此,國際海洋法法庭早已於
2001
年
11
月作出判決。
69
ITLOS, The Mox Plant Case
(
Ireland v. United Kingdom
)
, provisional measures,
2001.
70
ECJ, Case C-459/03, Commission v. Ireland [2006] ECR I-4635.
71
Ibid
., paras. 124-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