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1期 - page 133

歐盟對於國際海洋法秩序之影響及其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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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以確保歐盟水域與夥伴國家水域之漁業永續發展。
歐盟之對外雙邊實踐,主要可以分為兩種
(
European Union,
2015a
):
(一)
漁業夥伴協定
(
Fisheries Partnership Agreement
):主要是
歐盟與太平洋島國和非洲國家,簽訂入漁協議,由歐盟提供財務與
技術補助,換取歐盟漁船進入這些國家專屬經濟海域的入漁權。這
些協議總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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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漁業夥伴協定,可分為專為鮪魚而設與為混合
魚種而設者,以兼顧生物資源保育與環境永續發展,強調對於歐盟
漁船的規範,藉由永續漁業管理、控制與監測之方法,加強夥伴國
家的漁政與科學管理能力,確保夥伴國家漁業的永續發展。而歐盟
共同漁業政策近期之改革,更企圖藉由科學知識準確地判斷夥伴國
家海域魚源的實際狀況,強調歐盟船東對於入漁費的分擔,藉由定
期監測促進永續漁業目標的達成。
(二)
北方協定
(
Northern Agreement
):為歐盟與北海以及東北
大西洋鄰近國家,包含挪威、冰島與法洛群島
(
Faeroe Islands
),針
對跨界魚種所簽訂之四方協議,以協調捕魚活動之進行,共同進行
漁業管理。在沒有考量漁業資源總可捕量的「剩餘部分」的狀況下,
基於互惠原則,交換捕魚配額。
根據
Churchill
Lowe
的觀察,這些對外漁業關係的安排,對
於歐盟漁船捕魚活動的進行,產生相當高的規範性作用,不容忽視
(
1999: 291
)。
除了以上兩種主要類型之外,歐盟與加拿大之間的漁業安排則
2013
年雙方簽定之整合性經濟與貿易協定
(
Comprehensive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
)
中處理,整合性經濟與貿易協定給
予歐盟漁業公司進入加國水域捕撈漁業資源的權利,亦規定漁船監
控措施以及非法捕魚打擊措施
(
European Union, 2013d
)。此亦為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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