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1期 - page 131

歐盟對於國際海洋法秩序之影響及其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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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最大持續生產量」(
maximum sustainable yield
)
(
European
Union, 2006b
)。在漁業管理上,設定以「最大持續生產量」為目標,
藉由長期規劃增加漁獲,避免危及魚類生存,以逆轉魚源枯竭的狀
況而增進漁業收益。關於目標
2015
年,
Froese
Proelß
即曾於
2010
年質疑難以達成
(
2010: 194-202
)。歐盟則於
2011
年通過改革方
案,目標在
2014
年至
2020
年期間,建立「歐洲海事與漁業基金」
(
European Maritime and Fisheries Fund
),並堅定表明追求「最大持
續生產量」(
European Union, 2011a
)。
此 外 , 由 於 歐 盟 擁 有 強 大 捕 魚 實 力 , 捕 撈 能 力 過 高
(
over-capacity
),最後導致過漁
(
over-fishing
)
現象,據估計,歐盟
漁船捕撈能力在
1990
年代即已遠超過可捕量之
40%
(
Churchill &
Lowe, 1999: 321
),這種現象在各捕魚國家與實體之間極為普遍,
歐盟長久以來即認為應從國際法與國內法層面加以管制,除了對外
參與
WTO
杜哈回合談判,進行漁業補貼規範之立法
(
Chen, 2010:
93
),
53
對內亦嘗試減少捕撈能力,採取相關措施,例如補貼退役
漁船,但其效果不彰,或許還是牽涉到境內政治意願的問題
(
Chen,
2010: 167-192; Churchill & Lowe, 1999: 322
)。儘管如此,新成立
的「歐洲海事與漁業基金」亦對此有所因應,將藉由促進漁業轉型,
以減低過高的捕撈能力
(
European Union, 2011b
)。
Long
觀察認為此等歐盟行動與措施充分反映其努力追求海洋
法公約以及相關公約之規範要求
(
2013: 41
),而這一切努力背後的
推手為歐盟理事會組成之海洋法工作小組
(
Council’s Working Par-
ty on the Law of the Sea; COMAR
)。工作小組依據「共同外交與安
全政策」成立,由會員國的海洋法專家、執委會代表以及理事會秘
53
漁業補貼是世界貿易組織杜哈回合談判主要議題之一,歐盟提案具有相當之重要
性,但杜哈回合談判無疾而終,在國際層面管制漁業補貼幾乎宣告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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