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1期 - page 129

歐盟對於國際海洋法秩序之影響及其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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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標準涵蓋在內的此類區域性安排
(
Sohn & Noyes, 2004: 410
)。
為確保相關船舶檢查程序能夠有效進行,巴黎備忘錄秘書處與
締約國之海事當局,以及歐盟「歐洲海事安全局」進行合作,「歐
洲海事安全局」除了對於港口國管制檢查員
(
Port State Control
Officer
)
進行訓練,亦負責統整巴黎備忘錄架構下所進行之檢查資
(
European Maritime Safety Agency, 2015
)。種種實踐證明除了巴
黎備忘錄的發展與歐洲國家息息相關以外,歐盟「歐洲海事安全局」
亦為巴黎備忘錄之締約國提供技術協助,對於巴黎備忘錄的執行有
顯著貢獻。
在歐洲,巴黎備忘錄的實踐後來更為歐盟港口國指令
(
Euro-
pean Union Council Directive on Port State Control
)
強化
(
European
Union, 1995
),歐盟港口國指令從
1995
年通過以來,曾進行數次修
正,以符合國際海事組織與國際勞工組織相關規範的最新要求,減
少船舶航行於歐盟水域違反安全標準的情形,最近的修正則為
2009
年與
2013
(
European Union, 2009
)。
由於歐盟沿海國家均為巴黎備忘錄成員
(
Paris MoU on Port
State Control, n.d.a
),其在歐盟與巴黎備忘錄之權利義務關係有所
重疊,而兩項國際文件中,又以歐盟港口國指令具有法律上拘束
力,能有效執行,而任何巴黎備忘錄通過的決議,仍需要經由歐盟
同意,才會對歐盟生效,因此兩者之間必須建立與維持良好的聯繫
(
Churchill & Lowe, 1999: 275-276
)。在此等架構下,使得歐盟規範
透過其會員國參與在巴黎備忘錄中,能夠發揮影響;巴黎備忘錄架
構下發展之新規範則透過歐盟與其會員國之同意,轉換進入歐盟規
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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