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對於國際海洋法秩序之影響及其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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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締約方之時。
35
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之談判,強調共識決
(
consensus
),使
談判各國可以公平折衝不同海洋權益,確保其程序利益。為求通過
單一全面性的公約,以免如第一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最後通過數個
不同公約,本次談判除採取「一攬子交易原則」(
the package deal
principle
)
之外,亦不容許締約國做任何條約保留。惟
Frank
觀察質
疑若有歐體會員國在歐體已成為公約締約方時尚未加入公約,正好
實質上使得這些會員國可以恣意地選擇適用對於其有利的規範,形
同得以做出條約保留,違反公約談判原則
(
2007: 153-154
)。
然而,海洋法公約迄今已有
167
個締約方
(
United Nations,
2013a
),獲得世界各國普遍接受,在歐盟
28
個會員國均已成為公
約締約國的狀況下,因為部分會員國在歐體正式確認公約時尚未加
入公約,或新會員國加入歐盟時尚未加入公約所衍生出之問題,應
已不復存在。
(
三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規範安排及相關實踐
國際組織參加涉及兩個問題,包含:一、國際組織能否參加;
二、國際組織如何參加。海洋法公約自應有所處理,國際組織依據
公約第
305
條第
1
項第
f
款規定,得以簽署公約,並應按照附件
9
予以正式確認
(第
306
條)
或加入
(第
307
條)。
此等規定使得海洋法公約成為聯合國架構下第一個開放國際
組織之參加之全球性公約
(
Frank, 2007: 153
)。然而,並非所有的
35
這些國家加入公約的時間,例如賽普勒斯
(
1988
年
12
月
12
日
)
、馬爾他
(
1993
年
5
月
20
日
)
、斯洛維尼亞
(
1995
年
6
月
16
日
)
、斯洛伐克
(
1996
年
5
月
8
日
)
、
捷克
(
1996
年
6
月
21
日
)
、波蘭
(
1998
年
11
月
13
日
)
、匈牙利
(
2002
年
2
月
5
日
)
、立陶宛
(
2003
年
11
月
12
日
)
、拉脫維亞
(
2004
年
12
月
23
日
)
與愛沙尼亞
(
2005
年
8
月
26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