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1期 - page 115

歐盟對於國際海洋法秩序之影響及其實踐
115
如國際海床管理局
(第
156
條以下),用以控制「區域」內活動,特
別是管理「區域」資源;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
(第
76
條與附件
2
)
有關劃定大陸礁層外部界限的事項向沿海國提出建議;以及國際海
洋法法庭
(第
15
部分與附件
6
),用以解決有關公約之解釋或適用
之爭端。
1.
國際海床管理局
在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之第
10
會期中,各國最後決定於
亞買加首都金斯頓設立國際海床管理局。由於所有公約締約國均為
國際海床管理局的當然成員,
26
2015
1
月為止,包含歐盟,
共有
167
個會員
(
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2014b
)。歐盟雖為
國際海床管理局正式會員,但並未正式參與國際海床管理局議會
(
Council of the ISA
)
(
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2016
)。根據
Harm Dotinga
Barbara Kwiatkowska
指出,在管理局成立之初,
歐盟即曾表示將持續維持國際海床管理局預算之穩定,並呼籲締約
國分攤繳納管理局費用
(
2001: 104
)。儘管
Frank
認為歐盟在國際海
床管理局之參與並不積極,原因在於海床礦產探勘並非歐盟優先關
注的議題,歐盟本身也未必行有餘力可以積極參與國際海床管理局
(
2007: 166
)。惟
Churchill
亦曾指出,事實上歐盟油氣公司在世界各
近海地區,包含歐盟成員國的大陸礁層進行探勘
(
2011: 396
)。在
國際海床管理局對外簽定探勘「區域」之錳結核的
14
個契約中,
5
個契約即是由部分歐盟企業或會員國參與者
(
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2014a
)。
27
由此觀之,歐盟在國際海床管理局的
26
Article 156
(
2
)
of the LOS Convention.
27
5
個契約涉及之歐盟企業與國家包含:英國公司
UK
Seabed
Resources
Ltd
.
、比
利時公司
G
-
TEC Sea Mineral Resources NV
、德國政府、法國政府,以及保加利亞、
捷克、波蘭、斯洛維克
4
國與另外
2
個前共產國家共同組成之聯合開發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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