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對於國際海洋法秩序之影響及其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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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糾葛相當多元,其談判立場相當歧異
(
heterogeneous
)
(
1985:
69-83
),突顯各國在面臨海洋法議題時,有不同海洋利益,此深受
各國國家海洋地理形貌、海洋資源與運用海洋之能力的影響。因此
相關國家以此為據,組成不同的國家集團參與談判。這些集團,例
如,內陸國與地理上不利國家集團
(
Land-locked and Geographically
Disadvantaged States Group; LL/GDS Group
)、沿海國家集團
(
Group
of Coastal States
)、廣大大陸礁層國家集團
(
Group of Broad-Shelf
States
)、海峽國家集團
(
Straits States Group
)、群島國家集團
(
Group
of Archipelagic States
)、大洋國家集團
(
The Oceania Group
)、在海
域劃界問題的支持中間線或等距線劃界原則國家集團
(
The Delim-
itation Group Supporting the Median Line or Equidistance Principle
)
與支持衡平原則為劃界原則國家集團
(
The Delimitation Group
Supporting Equitable Principles
)、
12
國家集團
(
Group of 12
)、航海
國家集團
(
Group of Maritime States
)、海權國家集團
(
Great Mari-
time Powers
)
等等,從這些集團的組成可知,基於海洋利益所組成
的國家集團本身應具有同質性
(
homogeneity
)。
在歐洲國家之間,其地理形式各有不同,受海洋不同程度之影
響,在談判立場上並未一致。因此,
Nordquist
指出歐體會員國在
當時雖然亦進行定期協商,但在各個談判委員會中,因各國海洋利
益不同,難以針對特定海洋法議題形成共同立場,唯一形成的共同
立場即是促進歐體參與談判與公約
(
1985: 84
)。若根據談判國家集
團區分,則可呼應此種觀察:
1.
沿海國家集團約有
76
國,其中包含愛爾蘭、挪威、葡萄牙
與西班牙等
4
個歐洲國家,主要主張在於擴大沿海國管轄
權,尤其希望能建立廣大專屬經濟區
(
1985: 70-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