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1期 - page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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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2.
內陸國與地理上不利國家集團,前者有
29
國,其中包含奧
地利、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盧森堡、瑞士等
5
個歐洲
國家,後者有
26
國,其中包含比利時、保加利亞、芬蘭、
東德、西德、希臘、荷蘭、波蘭、羅馬尼亞、瑞典等
10
歐洲國家,其組成主要在反制「沿海國家集團」的主張,確
保這些國家在專屬經濟區之利益,並關注專屬經濟區地位、
大陸礁層定義、非生物資源開發之利益分配,乃至於這些國
家之相關過境權利
(
1985: 72-75
)。
3.
廣大大陸礁層國家集團共有
13
國,其中包含愛爾蘭、挪威
與英國,其目的在於確保公約賦予其在
200
浬外大陸礁層行
使權利,愛爾蘭針對
200
浬外大陸礁層外緣定義之提案在集
團中影響甚大,獲得支持,此集團對於此等大陸礁層之收益
亦有其看法
(
1985: 76
)。
4.
海峽國家集團則有
9
國,其中包含賽普勒斯、希臘與西班牙,
主要希望能確保建立無害通過權適用於領海與構成領海之
海峽之單一體系
(
1985: 77
)。
5.
支持中間線或等距線劃界原則國家集團與支持衡平原則為
劃界原則國家集團,前者共
24
國,其中包含賽普勒斯、丹
麥、希臘、義大利、馬爾他、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
英國等
10
個歐洲國家;後者共
29
國,其中包含法國、愛爾
蘭、波蘭、羅馬尼亞等
4
個歐洲國家。這些國家不論本為沿
海國家或地理上不利國家,積極參與涉及海域劃界的談判,
但在劃界原則的立場,迥然不同
(
1985: 78-79
)。
6.
航海國家集團共
10
國,其中包含法國、西德、希臘、挪威、
英國等
5
個歐洲國家,乃是因應加拿大訴求規範航海行為以
避免船源污染而生
(
1985: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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