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1期 - page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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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端任擇議定書等等
(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2016a, 2016c,
2016d, 2016e
)。其中,僅公海公約獲得當時物資歐體各國的接受
(
2016b
)。顯見當時這些規範未必符合這些國家對於海洋利益的期
待。
事實上,檢視第一次海洋法會議之紀錄可知
(
United Nations,
2008-2016b
),歐體國家或其他主要歐洲國家,對於相關議題的討論
具有一定影響,例如在第二委員會
(公海)
中,荷蘭、英國與葡萄
牙的共同聲明,重申「海洋自由論」,確保公海自由
(
United Nations,
1958a
);第四委員會
(大陸礁層)
中,法國與德國之提案亦引導針
對大陸礁層之定義、外部界線與法律地位之重要討論
(
1958d
)。在
其他各委員會中,亦可見歐洲國家的投入
(
1958b, 1958c, 1958e
)。
二、第二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
第二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於
1960
年在日內瓦召開,有
88
國家與會,主要在解決有關領海寬度與捕魚區外界問題
(
United
Nations, 2008-2016a
)。義大利提案依據十八世紀著名義大利國際法
學者阿祖尼
(
Domenico Alberto Azuni
)
與二十世紀初著名義大利
國際法學者安士樂提
(
Dionisio Anzilotti
)
之理論,認為在
1960
代當時有
3
浬領海寬度之規範存在
(
United Nations, 1962: 392
)。德
國提案則強調其為海洋自由論與
3
浬領海寬度的堅定支持者與捍衛
(
1962: 171-173
)。荷蘭亦重申海洋自由論,更強調只有非常重要
的國家安全之利益存在,才能讓原本屬於公海自由、航行自由適用
的空間被劃入國家主權範圍中
(
1962: 103-107
)。法國提案亦聲稱
3
浬領海寬度
(
1962: 374-384
)。惟各國最終未能達成共識,因此未有
具體規範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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