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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此時有為數不少的主要歐洲國家表示棄權,對於海洋法公約展現消
極態度。
(
二
)
歐體觀察員地位取得
談判期間,聯合國大會為促進與歐體之合作,於
1974
年第
29
會期中通過決議,由秘書長邀請歐體以觀察員身分參與聯合國大會
相關會議與談判
(
United Nations, 1974
)。此後,歐體以觀察員身分
參與之後的數個會期。歐體代表團由歐盟執委會
(
European Com-
mission
)
官員與理事會秘書長組成,而各會員國則另派代表團。綠
色和平海洋專案主任
Veronica Frank
觀察指出,事實上,比利時、
法國、西德、義大利、盧森堡、荷蘭,以及後來加入歐體的愛爾蘭、
丹麥、英國等國家在談判當時,亦已將他們進行談判與作成條約的
權限完整地轉移給歐體,雙方立場的交流因而更顯重要
(
2007:
150
),尤其此涉複雜的歐體與其會員國之權限問題。
20
惟愛爾蘭學
者
Long
指出由於歐體以觀察員身分參與談判,在談判國家集團中
僅扮演無足輕重的角色,不足以確保歐體受公約影響之利益
(
2013:
37
)。因此,會員國普遍支持歐體成為海洋法公約的締約方,以維護
歐體之海洋權益。
Long
的觀察亦較合乎前述談判國家集團中呈現的
現實狀況。
(
三
)
最後談判結果
歷經
11
個會期的談判,最後於
1982
年
12
月
10
日在亞買加-
蒙特哥灣最後會議中通過海洋法公約,在收到第
60
份批准書後之
12
個月,公約於
1994
年
11
月
16
日生效。海洋法公約主要在處理
涉及海洋議題之國家權利與義務問題,為國際間針對特定議題,於
20
歐盟權限如何劃分,乃歐盟目前面對更為複雜的問題,惟並非本文之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