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1期 - page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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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Law of the Sea
)
(
Brown, Garver, & Helmuth, 2009: 152; Friedheim,
1993: 29
)。最後,海洋法公約確認「區域」及其資源是「人類共同
繼承財產」,
17
成立國際海床管理局
(
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
以組織和控制在國家管轄範圍以外之海床、洋底與底土之活動。
18
四、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
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於
1973
年至
1982
年之間進行,先
後參與之國家代表團高達
167
個,是國際關係史上參加談判之國家
數目最多、規模最大、時間最長的國際立法會議,各國以不同國家
集團的方式參與談判。會議準備工作主要由「聯合國海床委員會」
進行,到
1970
年代初期,委員會已有超過
90
個會員國。為進行談
判,區分成三個次委員會,包含:一、海床制度,為本次談判的核
心;二、傳統海洋法議題,涉及漁業,以及領海、專屬經濟區與大
陸礁層中的活動,擁有最廣的任務;三、爭端解決機制、海洋環境
保護與科學研究
(
Blavoukos & Bourantonis, 2011: 64; Friedheim,
1993: 31
)。當時主要歐洲國家與歐體參與的狀況如下:
(
)
於各談判國家集團中
本次談判主要由各國組成之談判國家集團所進行,這些集團除
77
國家集團」以外,亦包含依據聯合國傳統分區之區域集團。
19
根據美國學者
Nordquist
觀察,這些傳統分區中的國家集團內部利
17
Article 136 of the LOS Convention.
18
Articles 138, 143
(
3
)
, 144
(
2
)
, 150, 151
(
1
)
&
(
10
)
, 160
(
i
)
, 165
(
2
)
, 169 of the LOS
Convention.
19
例如非洲集團
(
African Group
)
、阿拉伯集團
(
Arab Group
)
、亞洲集團
(
Asian
Group
)
、拉丁美洲集團
(
Latin American Group
)
、東歐集團
(
Eastern European
Group
)
、西歐及其他集團
(
Western European and Others Group
)
I...,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5 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X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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