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論證英國脫歐引發的憲政問題,以及對英國多元法律體系之影響。英國於1973年加入歐盟後,必須接受歐盟法律,於2017年1月,已高達19,000項歐盟法規,占英國法律近13%。歐盟法律因此大大豐富了英國多元法律體系之內涵。英國脫歐主要目的在於取回控制權,包括:立法、司法、預算、移民等主權。英國脫歐對英國國會主權、人民權利、憲政秩序、多元法律體系、歐盟法律在英國之效力及英歐未來關係等,皆會帶來重大深遠之影響。英國脫歐因此是一項具有高度法律複雜性、政治敏感性以及憲政重要性的主流議題,值得重視。
研究核心議題
英國於2016年6月23日舉行脫歐公投,脫歐陣營以51.9%得票率勝出,震驚世界。英國於2017年3月29日通知歐盟高峰會其脫歐意願,正式啟動脫歐程序。原則上,英國與歐盟應於2年內達成一項脫歐協定。英國脫歐已衍生許多問題及不確定性,並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尤其英國脫歐通知是否必須事先經由國會立法授權?脫歐引發的Miller案有哪些主要法律爭議,又如何解決英國脫歐內部程序問題?英國與歐盟如何進行《歐洲聯盟條約》(TEU)第50條脫歐談判?英國與歐盟如何架構雙邊未來關係?英國脫歐後歐盟法律在英國之效力如何界定,又如何延續適用?英國脫歐對人民權利有何影響?英國計畫訂定一項《脫歐法案》以廢除《1972年歐洲共同體法》(ECA 1972),取回英國法律控制權,並因應脫歐後,英國面對的法律挑戰。《脫歐法案》有哪些重要內容?又如何解決脫歐後英國與歐盟的法律關係?英國脫歐對英國與歐盟多元法律體系有何意涵與影響?此等議題皆對英國的國會主權、憲政運作、多元法律體系之變遷與調適,以及英歐未來關係,構成重大挑戰。
研究主要發現
本文主要發現包括:(1)英國脫歐對英國人民及歐盟公民權利皆將帶來重大影響,例如移民居留權、社會福利、人員自由移動、英歐貿易及市場進入等權益;(2)2017年Miller案確認英國脫歐通知,必須經由國會通過授權法律,政府才得正式啟動TEU第50條脫歐程序;(3)英國為了加入歐盟通過1972年ECA,規定歐盟法律在英國具有直接適用及優先效力,同時規定歐盟法院對英國法院具有先行裁決之效力,英國國會主權因此受到限制;(4)ECA具有憲法性法律效力,沒有一般法律「默示廢除原則」,即一般法律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廢除ECA因此須國會通過一項同等位階憲法性法律;(5)英國政府將通過一項《脫歐法案》廢除ECA效力,一來取回英國法律控制權;二來延續脫歐前歐盟法律在英國之繼續適用,避免脫歐後產生的嚴重法律空隙,並降低法律關係的不確定性;(6)脫歐對英國內部多元法律體系也將帶來重大影響,包括歐盟法與英國法之關係以及英國法與蘇格蘭法之關係。另外,脫歐引發蘇格蘭第二次獨立公投議題,將成為英國脫歐後最大的政治風險;(7)TEU第50條包括脫歐協定及英歐未來關係協定兩種程序。原則上,英歐於2年內未能達成脫歐協定,英國仍然自動脫歐;以及(8)英國脫歐對歐盟法律也是一項重大損失,將弱化歐盟法律體系的多元性及創新性。
結論
英國加入歐盟與脫離歐盟,皆由英國自主決定,符合英國國會主權原則與憲政傳統。歐盟法律在英國的直接適用及優先效力,乃源自英國頒定的ECA 1972,當然也得由國會通過一項同等法律位階的《脫歐法案》廢除之,以取回英國法律控制權。凡此種種,在在反映《孟子/告子上》所言:「趙孟之所貴,趙孟能賤之」之道理。英國所貴者是:「國會主權、憲政傳統、法律文化及生活方式」等建制的自主性。英國為了這些自家寶貝,取回控制權,即使脫歐必須付出重大代價亦在所不惜。英國脫歐對歐盟也是一項重大損失,將弱化歐盟法律體系的多元性與創新性。
脫歐對英國與歐盟而言,是一項重大挑戰,是軟脫歐或硬脫歐,合作或對抗,將攸關英歐未來的團結與興衰。然而,英歐似可透過破壞性創新,將脫歐風暴轉化為競爭性合作,化危機為轉機,開啟英歐關係之新未來,如同莎士比亞所言:「凡是過去,皆是序章。」本文建議英國與歐盟必須從事理性談判,簽署一項全面性FTA,以維持雙方友好關係,並確保英國與歐盟多元法律體系之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