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在跨太平洋夥伴協定談判中對勞工權利條款之立場及對我國之影響
99
事項,該條第
1
項特別訓令各簽約會員國在本夥伴協定正式生效後,
應採取持續或重複之作為或不作為,以有效執行他們的勞動法規,
如果這些作為或不作為影響到簽約國間之貿易與投資的話。該條第
2
項雖賦予各簽約會員國合理之裁量
(
discretion
)
空間,而以真實
態度
(
bona fide
)
來分配它執行前述基本勞動權利及可接受工作條
件之相關資源,但即使行使這類裁量權,仍不能牴觸它根據本專章
所應承擔之責任。由於本專章仍將基本勞動權利及可接受工作條件
分別加以規範,因此,可見兩者間仍有一定程度之差別存在。基於
勞動法之執行與一國主權有密切聯結之精神,該條第
3
項特別重申
簽約會員國不得在另一會員國之疆域內進行勞動法執行活動之原
則。
99
最後,鑑於對強迫勞動議題之重視,本專章第
6
條再度重申各
簽約會員國應承認剷除所有形式強迫或強制勞動
(
forced or com-
pulsory labour
)
之目標,包括強迫或強制童工勞動在內,特別要求
各簽約會員國應採取各類積極措施
(
initiatives
),藉以防堵由這類勞
動者
(包括童工) 所全部或部分生產貨品之輸入。由於國際勞工組織
近年來特別注重強迫勞動及童工議題,因此本協定在此專章中再次
加以強調,足見其受重視程度。
100
(
三
)
相關制度之建構
除前述幾項重要理念之倡議外,本勞工專章還特別訓令各簽約
會員國應建構下列之相關制度,藉以讓這些實體條款得以進一步落
實。首先,它在第
7
條第
1
項中鼓勵各簽約會員國應努力鼓勵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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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此點,參見本專章第
5
條之規定。
100
關於此點,參見本專章第
6
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