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在跨太平洋夥伴協定談判中對勞工權利條款之立場及對我國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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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見渉及勞動人權此類社會性議題目前還不是經濟全球化或區域
整合之重點。
92
但在此值得注意者是,此一前言在第
19
項中特別
明確宣示:「為擴大夥伴關係,鼓勵其他國家或個別關稅領域
(
cus-
toms territories
)
之加入,藉以進一步強化區域之經濟整合,以及為
亞太自由貿易區建構奠基之工作。」如前所述,此一自由貿易區是
由亞太經合會之
21
個會員所籌組者,鑑於我國恰是它的正式會員
國之一,因此,此一宣示堪稱成為我國參與此一重要夥伴協定後續
談判之一大利器。
93
(
二
)
實體條款之規定
一般而言,本專章之實體條款約有以下數項:首先,是它在第
1
條定義
(
definitions
)
中,明確宣言本章所提及之國際勞工組織宣
言,係指該組織在
1998
年所公布之「工作基本原則及權利宣言及
其附則」(
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
and Its Follow-up
)。同時,它還將勞動法一詞界定為「會員國所制定
之勞動法規,而直接與下列國際上所承認之勞動權利有關者,包括:
(
a
)
結社自由及有效承認之團體協商權利;(
b
)
剷除所有形式之強迫
或強制勞動;(
c
)
有效廢除童工,禁止最惡劣形態童工及其他對兒童
與少年之勞動保護;(
d
)
消弭有關就業及職業之歧視;及
(
e
)
有關
最低工資、工時與職業安全衛生之可接受工作條件。
94
其次,它在第
2
條共同承諾之聲明
(
statement of shared com-
mitment
)
中,還特別規定締約會員國應確認他們身為國際勞工組織
會員國之義務,包括,在該宣言中有關其國境內之勞動權利在內。
92
關於此點,參見此一專章前言第
13
項之規定。
93
同一前言第
19
項之規定。
94
關於此點,參見本專章第
1
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