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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肆、美國在跨太平洋夥伴協定談判中對保障勞工
權利立場之分析
本文此一部分首先將對此一重要協定之第
19
章勞工專章
15
條條文之重要規定,做一簡要之說明,然後根據美國前述過去在國
際經貿活動中附加勞工權利條款之各類相關作為,分析它對促進集
體勞資關係發展、禁絕強制及強迫勞動、禁止使用童工、防制就業
歧視及其他勞動保護議題之倡議,藉以說明它在此重要協定談判過
程中對保障勞工權利之立場。由於這些勞動基本人權之清單,主要
是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前述歷年所頒之核心
(
core
)
勞動基準而來,
但美國與該國際組織之關係在早期一向並不融洽,因此,它嗣後為
何不顧國內勞工團體之反對,而在此一協定中改採一般認為較其國
內法要求為低之國際勞動基準,即有進一步討論之空間。最後,由
於新上任之川普總統行政當局正式宣布退出此一協定,因此,它後
續發展之情形,也將一併提及。
一、此一協定勞工專章之重要條款
在此一協定勞工專章中,除有實體條文之規定外,還包括相關
制度及機構之設置與建構,同時也對會員國間之合作及諮詢事項等
詳加臚列,是目前多邊經貿協定中規範最為完備者,但因篇幅有限,
以下僅能就其中最為重要者加以說明。
(
一
)
前言
此專章之前言共列舉
19
項各會員國應努力之目標,但與勞工
事務有直接關聯者,僅有第
13
項所揭櫫之「保障及執行勞動權利;
改善工作條件及生活水準;強化合作及會員處理勞動議題之能力」
而已,其他都是些與促進會員國間貿易及投資關係之宣示性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