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在跨太平洋夥伴協定談判中對勞工權利條款之立場及對我國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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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兩黨貿易協議」(
Bipartisan Trade Deal
),延續前述
2002
年兩黨
貿易促進授權法之精神,責成勞動部及貿易代表署共同努力,在與
其他國家談判雙邊之自由貿易協定時,應將勞工、環境、智慧財產、
投資、政府採購及港口安全等議題列入,其中勞工更列為最優先部
分,足見受重視之程度,這當然也會影響兩年後歐巴馬總統行政當
局正式宣布加入
TPP
之談判,而要求以前述高標準來制定勞工專章
之立場。
87
在
2011
年,美國又與巴拿馬、哥倫比亞及韓國三個友
邦,簽署自由貿易協定。
88
事實上,除這些已締約國家外,美國目
前也正在與泰國、紐西蘭、迦納、印尼、肯亞、科威特、馬來西亞、
茅尼塔斯、莫三比克、阿拉伯大公國、厄瓜多及卡達等,談判簽訂
此類協定,
89
甚至連西半球美洲國家、中東各阿拉伯國家及歐洲聯
盟等重要經濟體等,也都是談判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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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它藉由自由貿
易協定之簽訂,來推展國際勞動人權之此一努力,的確正是方興未
艾,而它對此類勞動權利範圍之界定,除增列所謂「可接受之工作
條件」(
acceptable conditions of work
)
外,幾與國際勞工組織所倡議
者無異,從而,雙方在這方面之理念,堪稱已益形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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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關於「兩黨貿易協定」全文,參見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
2007
)
。
88
關於美國與巴拿馬所簽訂之自由貿易協定內容,參見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
sentative
(
2007
)
;哥倫比亞所簽訂之自由貿易協定內容,參見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
2006c
)
;與韓國所簽訂之自由貿易協定內容,參見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
2010
)
。
89
關於此點,參見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n.d.)
。
90
Id
.
91
關於此點,參見
Gantz
(
2011: 353-354
);
Salsich
(
2012: 31-32
);
Pagnattaro
(
2006:
389-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