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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成效並不彰顯。
64
舉例而言,在
1996
年新加坡部長級會議時,即
因中國大陸及馬來西亞等開發中國家之強力反對,未能將核心國際
勞動基準納入此一全球性貿易活動組織之規範中,而僅僅達成下列
5
項內容相當空泛之決議,對建立國際勞動基準之機制而言,可說
並未發生積極之效應:(
a
)
各會員國重新確認將會遵循國際上承認
之核心勞動基準;(
b
)
由於國際勞工組織為設置及處理核心勞動基
準之適當主管機構,因此各會員國應確認並支持該組織在促進核心
勞動基準之努力;(
c
)
各會員國深信透過貿易之增加及自由化所產
生之經濟成長與發展,將會對促進核心勞動基準有所助益;(
d
)
各
會員國應拒絕利用勞動基準之名實施保護主義,並同意各國
(尤其
是採低工資之開發中國家)
之比較利益不應受到任何質疑;及
(
e
)
在促進核心勞動基準上,世界貿易組織將與國際勞工組織之秘書處
延續既存之合作關係。
65
綜合言之,這些決議是已開發國家與開發
中國家折衷協調下之產物,未來仍有相當彈性之談判交涉空間,但
不容諱言世界貿易組織已一再重申由國際勞工組織所通過之
8
項相
關公約中所揭櫫之
4
項核心國際勞動基準,即:結社自由、團體協
商自由、消除童工剝削、禁止強迫勞動及禁止就業歧視等,將來勢
64
關於美國政府在世界貿易組織架構下這方面之努力情形,參見
Arthus
(
2001: 286-
291
);
Erickson &Mitchell
(
1999: 47-56
);
Howse
(
1999: 135-148
);
Moorman
(
2001:
561-569
);
Shaffer
(
2000: 625-644
);
Vause
(
2000: 92-93
)
。
65
關於此一決議之內容,參見焦興鎧
(
2001: 95
)
。事實上,在此重要部長會議決議做
成之前,某些開發中國家即在
1995
年通過孟加拉宣言
(
Bangladesh Declaration
)
,
而同年非結盟國家勞動部長在印度孟買開會後之聯合公報,以及聯合國貿易暨發
展會議在
1996
年
5
月於南非約翰尼斯堡開會時,來自南半球開發中國家,也都對
在國際經貿活動中加入勞工議題的社會條款,表達堅決反對之立場,這種情形與
已開發國家極力主張在經濟全球化及區域整合過程中應納入勞工及環保議題之看
法,可說大相逕庭,此即本文在後揭伍部分所要提及之所謂「南北對抗」之情形。